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大规模推进,我县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各类出租房屋也大幅增多。为了更好的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继续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
致房屋出租人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三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3、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4、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为了便于您更好地进行出租房屋备案以及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 (网址:http://msjw.gat.shandong.gov.cn)和“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 网址:http://www.jzz.gov.cn),您可登录以上网址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并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居住人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致流动人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居住半年以上”,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明(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在山东省范围内跨市、县异地流动的,自第一次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其居住时间实行连续累计计算。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本人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
注意事项:
①《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
②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
③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为了便于您更好地进行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 和“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您可登录以上网址进行居住登记申报,在居住登记申报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诺制,全面取消申报居住登记书面材料;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或通过民生警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办理。
山东“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网址:
http://msjw.gat.shandong.gov.cn
“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
http://www.jzz.gov.cn
法律责任
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八条)
2、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九条)
3、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经通知逾期不改正。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4、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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