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提到,最近负责在进京通道安检的武警战士将每人配备两发“爆裂弹”很多人都会疑惑,不是国际公约不让用达姆弹嘛?1899年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禁止在战争使用一些过分残酷、伤及平民的手段,比如说毒气或“被甲不能完全包覆弹芯或带有压痕的子弹。”然而,该公约只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合法战争而言,对于某一国家司法机关的日常执法,或军警对于国内局部骚乱的平叛战斗并不适用。
先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警察为什么要开枪?或者说,为实现怎样的目的,警察才应该开枪?
一般来说,各国立法机关给出的答案,通常都包括两条:
1.为了制止犯罪,保护无辜的人(包括警察自己);2.用其他方法都已无效,或者显然是来不及了。
警察用了非致死性的警械(警棍、辣椒喷雾器、泰瑟枪等)试图制服嫌疑人,但对方依然继续反抗或者行凶;或者是情况紧急,警方根本来不及使用非致死性警械,否则就会有人被嫌疑人所严重伤害。
警察一旦合法开枪,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制止犯罪、保护无辜。为此,就必须确保把嫌疑人打得彻底失去反抗、侵害的能力;至于是否会因此将其击毙,
警用枪械、子弹并不需要比民用、军用的降低威力以减小击毙嫌疑人的概率。既然嫌疑人要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法律就不会再无原则的替他兜着,正所谓“No zuo No die”。
实际上,在美国警察的训练中,枪械被统称为“致死性武器”,开枪就意味着让嫌疑人严重受伤;如果对方不停止反抗,就要连开数枪直至将其击毙(“shoot to kill”),没必要也很难走折中路线。
与军人相比,警用手枪的意义更大。毕竟,在现代战争中,除了特种兵,士兵们通常不会依靠手枪作战:大到激光制导炸弹,小到机枪、步枪,哪个都比它威力大、射程远,手枪基本上已经沦为自卫武器甚至摆设,威力大小并无所谓。
通常,子弹都有一颗铅或钢做的内芯,外头包裹上一层黄铜或钢(称为被甲),既保证弹头的重量(严格说是质量),又能有一定的硬度,以维持穿透能力。然而,一些子弹在这层被甲上做起了文章,将其剪掉一部分或刻划很深的十字形裂口。这样,当子弹射入人体之后速度降低,铅芯就在惯性的作用下,朝前撞开被甲,将整个弹头撑开,就像是一个蘑菇——著名的达姆弹(“Dum-dum”)正是这个原理。
这一类子弹中,还包括了一种叫做“空尖弹”(Hollow-point bullet)的新型弹药,弹头是由4~8瓣金属挤拢加工而成,打入人体后金属瓣猛然摊开,就像是一朵花儿绽放——名副其实的死亡之花。
这种会膨胀的子弹,会在人体内造成一个较大的空腔,也就是“进口小出口大”;更重要的是,通过子弹变形、减速,会把大部分动能传递给人体组织;和直接穿过人体相比,会更严重的毁伤其内脏、血管,确保目标立即丧失反抗能力。
同时,子弹变形后速度降低,即便打穿人体也不容易造成后面的无辜群众误伤;打到墙壁、地面,也会因为变形而不容易产生跳弹。这对于警察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在城市中的街道上开枪,一发子弹先后打伤两三个人的事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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