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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货币史系列三:货币化的立法到实用,期间都发生了什么?

货币化(monetisation),简单地说就是货币发行和使用不断扩大的过程。众所周知,货币具有价值尺度、储藏手段和交换媒介三种功能,但历史上三者往往不是齐头并进的,而是根据需求程度各有侧重。


一、税收以及司法的货币化


大体说来,中世纪早期货币较多地承担了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的功能,货币发行量较小,流通速度较慢;中世纪中后期货币更多地承担了交换媒介的功能,货币发行量较大,流通速度较快。

法兰克人和日耳曼人在入主西罗马帝国前已经长时间地使用西罗马帝国货币,这里面尤其以先今法国南部为主,当时法国南部就被罗马帝国成为“罗马高卢”,因为其距离罗马帝国的中心意大利一带较近,各个方面受到罗马帝国的影响极为深刻。

征服西罗马帝国后,蛮族诸国曾一度扩大了货币的使用。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税收制度,不仅土地税(landtaxs)、贸易税(tradetax)、关税(customs)、通行税(tolls)和过桥税(brigetolls),而且人头税都继续征收。这些税收均使用货币缴纳,造币厂师傅在熔炉中对这些货币经过提纯后,以金块形式送到王室金库,直到7世纪都是如此。

在法律方面日耳曼人的货币化程度较高,在德意志一代站稳脚跟后,当时的日耳曼人诸国就联合颁布了各种法令而且这些法令统统和货币直接挂钩。

483-532年颁布的《勃艮第法》要求加害者既向受害者支付货币补偿,也向国王缴纳罚金。具体说,袭击自由人者每击打一下补偿受害者金币1索里达,并向国库缴纳6索里达。此外,杀死不同社会等级的人缴纳数额不等的偿命金,上层、中层和下层自由人的偿命金分别为300、200和150索里达。6世纪编纂的《萨利克法》中有关盗窃、人身伤害和杀人等行为的罚金使用银币或金币来表示,两者的比例为1比40。

例如:第2节“关于偷猪”中的第1款规定:“凡盗窃一头仔猪而被揭发者,应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第17节“关于伤害罪”,其中第1款规定:“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第41节“关于杀害自由人”,其中第1款规定:“凡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或受《萨利克法》保护的‘蛮人’而被揭发者,应罚款8000银币,折合200金币。”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的猪肉很值钱,一条人命约等于66头猪。

至少从7世纪开始,不列颠的肯特王国法律中偿命金也使用货币表示。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律对杀害不同身份者规定了不同的偿命金。例如,第5款规定:“任何人杀害一个国王地产上的人,他必须支付50先令(shilling)作为补偿。”第13款规定:“任何人杀害一个贵族地产上的人,他必须支付12先令作为补偿。”

随后几个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也是一如既往。偿命金不是盎格鲁—撒克逊地区唯一以货币表示的支付或义务,同时还有法定的货币赋税也不少。而当这些早期法律真正实际执行起来的时候,这些货币又成为了一种支付手段。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并不缺少货币,那里至少从6世纪开始发行(与大陆不同的)货币,与英格兰贸易的外国商人至少从8世纪开始不断地交换和储藏盎格鲁—撒克逊的货币。所以,在央格鲁撒克逊地区,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普及和应用可以说是比较早的。

二、乡村地区的货币化

中世纪早期货币使用总的来说是趋于减少的,地租形式的变化便是一例。中世纪开始时地租和土地税仍以货币缴纳,但6世纪末开始出现由自营地和租佃地两部分构成的大地产,由获得小块土地的奴隶和失去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农民汇集起来的依附佃农对地主承担不同的义务。意大利中部和奥弗涅(位于法国中南部)等地的依附佃农只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而北部地区的自由佃农不仅缴纳谷物、牲畜或葡萄酒,还被迫带着耕畜履行庄园的某些特定劳役义务,例如修理庄园建筑、建设围墙,用马车运送谷物,送信或耕种领主的部分土地。

这个原因也很简单,早期中世纪生产相对凋敝,货币毕竟不能吃也不能用。而且领主们因为战争需求他们更想得到的是能够直接用于战争的物品而非货币。

英格兰的《伊能法》第67款规定,从领主那里获得1码地的农民承担犁役:他没有失去自由,但必须与领主协商提供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和劳役。744-748年成文的《巴伐利亚法》对教会隶农的义务也有类似规定。9世纪以来西欧大陆盛行庄园制,尽管货币支付从未完全消失,但它们的重要性明显下降。作为持有领主土地的回报,农民开始交纳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和实物地租,包括少量货币和几只鸡、几个鸡蛋和羊或猪等一两只小牲畜。

这些支付数量较轻,领主从中只能获得很少的货币收入。对于领主来说,农民承担的劳役才是主要负担,自营地劳役是当时领主获得收入的主要方式。

但是,西欧庄园制度并不是自然经济或封闭经济的同义。相反地,它们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交换和货币,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货币化。因为当时的单个庄园只能生产一种或几种物品,能大量生产小麦的庄园需要买进磨坊和牲畜,能饲养牲畜的庄园也需要买进大量饲料来维持自身运营。货币也正是因此借着中世纪盛期的生产繁荣开始在乡村普及的,小的农场主要向他们的领主缴纳实物地租,而有的实物是他们的庄园无法生产的,比如刀剑和盔甲之类。这就迫使他们定期光顾9世纪加洛林帝国村庄中广泛存在的那些每周举行一次的小市场。

与此同时,大地产生产的剩余产品也要出售,换取现金以购买其他商品。加洛林时期有的领主要求佃户缴纳货币地租。9世纪末(893)普吕姆大修道院财产清单中记录了大量缴纳货币地租的例子,。9世纪早期(829),自由劳动可以用银币或银锭(说好听叫银锭,难听点就是纯银)支付,强制性的农业和运输劳役后来也是如此。加洛林王朝农民也经常使用货币来购买生活必需品。从加洛林时期起,佃农的劳役和实物捐税可以使用德涅尔偿付,地租常常以德涅尔支付,工资也以德涅尔支付,佃农和农奴在市场上以德涅尔进行商品交易,他们也买卖他们持有地的权利。

11世纪末封建制在西欧最先进的高卢地区进入成熟时期,地租和赋税逐渐固定化和货币化。11、12世纪,领主有权要求的劳役的种类和每种劳役的数量并予以限定。例如,对周工作制(即周工)的每周工作的最多天数应予以限定,或规定以支付金钱代替劳役。人们也开始将这样确立的限度作为一般的基础,即不仅适用于个别庄园或个 别地方,而且适用于特定地区甚至特定国家内的全部庄园。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整个基督教世界内的所有庄园。

1100年法国南部勃艮第一个农民持有地的劳役已经折算为货币,当时的记载是:“在这个芒斯上居住着吉沙尔(guichard),他因劳役要缴纳:在复活节缴纳1只羔羊;在割草期缴纳6德纳利斯,在收获季节提供一餐饭和一量器的燕麦;在葡萄采摘期缴纳12德纳利斯,在圣诞节缴纳12德纳利斯、3条面包和半量器葡萄酒;在四旬斋节开始缴纳1只公鸡;在四旬斋节中间缴纳6德纳利斯。”

中世纪盛期劳役地租开始逐渐消失,在割草和葡萄采摘季节征收的货币地租代替了以前的劳役地租。11世纪末以来英国农民向领主缴纳的货币地租也在增加。《末日审判书》表明,货币有时也是习惯地租的组成部分,例如附属于赫里福德郡莱姆斯特(leominster)王室庄园的维兰每年总共缴纳12英镑4先令8.5便士。

尽管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经常是习惯地租的主要成分,但货币支付普遍作为另外部分。像莱姆斯特一样,货币地租在英国南部和东部各郡并不少见,斯塔福德郡和德比郡的大多数伯顿修道院的佃户在1114-1115年需要缴纳一定的货币地租,许多森萨瑞(cenasrii,指只交纳货币地租的佃户)只缴纳货币地租。甚至在北部各郡,某些佃户被称为森萨瑞,意味着他们缴纳货币地租而非实物地租。


结语


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各个封建王国建立起了一套十分完整的由金币-银币-便士,这三层所构成的货币体系。但因为早期中世纪的生产凋敝,其使用范围无论宽度和广度都不是很大。而如果不能使用,那么就意味着这个货币体系其实就是个摆设,西欧真正的货币化是10-12世纪通过一系列法律确立和有效执行及其自身的生产能力提高而得来的。

货币化和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和契约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就是源于罗马法和中世纪西欧各地区习惯法(比如分割继承就是德意志一代的习惯法)。中世纪的契约关系,也是现代合同制的重要起源,所有这些都可以从货币的历史中看出它们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论中世纪西欧的货币与货币化

《中世纪简史》

《剑桥中世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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