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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我有话说

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1、民办学校分类

在最新的《民促法》中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分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2、营利与非营利的界定

· 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其清偿学校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不得分配给举办者。

· 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以及终止时清偿学校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

· 非营利性学校:可设立实施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类各阶段民办学校。

· 营利性学校:民促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民办学校,盈利性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18.6.5《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部分对规范发展民办园提出了三方面举措。一是稳妥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二是针对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明确规定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等规定,填补制度空白,堵住监管漏洞,促进学前教育回归教育本位。三是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

4、民办学校不同类别政策差异与共性

· 政策扶植共性: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 政策扶植差异

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和用地优惠政策。

营利性学校:无法享受非营利性学校的上述政策。

· 收费差异化管理

确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5、我国目前的民办学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即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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