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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对于元朝的法治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


乌兰巴托广场上的成吉思汗雕像

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民族,在其政治制度上与之前的王朝都有着比较大的区别,这主要是因为元朝的统治者在部分汉化的同时,还想在政治制度上保持一定的民族特性,而这点在他们的法治制度上面体现地淋漓尽致。

早期元朝法治制度的基础是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这是一个十分原始的法律文本,能够使用的范围也十分有限,而且其中包含的内容大多和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相契合,这就让其对于之后的元朝法治建设并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

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是元朝法律的雏形

而在忽必烈入主中原之后,其本来将金国的《泰和律》作为法律的蓝本,不过后来由于出现了李璮的叛乱,让忽必烈对于汉化政策出现了一定的质疑,而《泰和律》也在之后被废止。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元朝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不过到了英宗在位的时候,其对于汉化政策持支持态度。虽然其在位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依然出台了《大元通制》这样一部集成法典。虽然在这部法律典籍中依然有着民族差异政策的残留,但是对于元朝的法治建设来说其依然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大元通制》书影


元朝初期的法治状况浅谈

建立元朝的蒙古帝国是一个兴起十分快速的国家,其依靠着强大的骑兵军团完成了急速的扩张。从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落开始,其只用了不到一个世纪就几乎统治了整个东亚大陆。在这个过程中,蒙古人依靠的是良好的军事纪律和先进的战术,和他们的政治能力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蒙古帝国疆域图

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成吉思汗也逐渐意识到自己需要依靠法令来治理国家,不能仅仅依靠人治。因此在其成为大汗之后,就经常颁布一些律令来规范族人的行为,这里面既包括对于行为方式的训诫,也有对于某些具体犯罪的惩罚措施。而当时也有人将成吉思汗的这些发言记录了下来,这些文件也就是之后在整个元朝时期都被封为圭臬的大札撒。对于大札撒的记载见于《元史·太宗纪》,其文如下:

"元年己丑夏,至忽鲁班雪不只之地,皇弟拖雷来见。秋八月己未,诸王百官大会于怯绿连河曲雕阿兰之地,以太祖遗诏即皇帝位于库铁乌阿剌里。始立朝仪,皇族尊属皆拜。颁大札撒。(华言大法令也。)"

元太宗窝阔台

这些律令和要求在蒙古帝国成立早期为国家的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当时其拥有的震慑力量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成吉思汗的威望,那时的蒙古帝国还没有建立起成型的官僚体系,更没有专门的司法部门,因此这些律令在推行方面做得并不好。在元朝领导者进入中原地区之后,这些律令对于人民的约束性就更加有限了。在元朝中后期的各位帝王虽然在登基大典等重要的仪式上还会当众宣读这份大札撒,但是其性质已经从法典逐渐变更成为了皇位正统性的象征。

不过整体上看,成吉思汗的大札撒中的部分法治精神还是对之后元朝的法治发展明确为了方向,而之后的元朝法令还是会对其进行一些参照。尤其是其中提到的对于个人资产以及通商的保护,对于之后元朝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而其中对于军法的规定也极其详细,这对于帮助蒙古士兵保持高昂的士气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也显示出了成吉思汗时期军事问题才是蒙古帝国的主要矛盾。

元世祖忽必烈剧照

在成吉思汗去世之后,其子孙们继承了其开拓疆土的意志,在极短的时间里就消灭了包括金国在内的多个政权,之后忽必烈又建立了元朝,并且击败了南宋,统一了东亚大陆。在这个时候元朝内部的人口构成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汉族人口成为了主要种族,而占据领导地位的蒙古族则成为了少数族群。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元朝统治者必须对其政策进行适当的汉化来适应统治的需求。

元世祖忽必烈作为元朝的第一任皇帝,在其年轻的时候是十分崇尚汉族文化的,其对于金国和南宋的部分制度也予以继承。在法治方面,其将蒙古内部的大札撒与金国的《泰和律》相结合,出台了元朝独特的法律体系。

元世祖忽必烈画像

金国的《泰和律》是在金章宗在位时期编纂的法典,其借鉴了《唐律》的大部分内容,其核心理念十分贴近汉族文化,因此在元朝早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于稳定政局有着关键的作用。为了能够让两种法律体系得到更好地融合,忽必烈还制定了一部分名为条格的新法,这是对于《泰和律》的有效补充,让其能够满足当时的统治需要。

发动叛乱的李璮

不过不久之后,在中国的北方地区发生了以李璮为首的汉人军阀叛乱,虽然这些叛乱并没有对元朝统治造成太大的威胁,但是却动摇了忽必烈对于汉化政策的信心。

在其后不久,忽必烈就出台了著名的民族差异政治路线,即让蒙古人成为最高官员,而让色目人和汉人在蒙古人手下做事,并让他们之间进行相互牵制。在此之后忽必烈也废止了在元朝境内通用的《泰和律》,这样的做法让元朝政府进入了一段无法可依的时期。

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

在之后元成宗在位的时期,元朝政府出台了包括《强窃盗贼通例》等在内的专项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元朝的法治程度,但是此时已然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典作为总纲。在成宗之后的武宗和仁宗两朝,当局也都在积极编纂这样的法典,但是由于两位君主在位的时间都比较短,因此在他们两朝别没有完成法典的编纂工作。直到元英宗在位时期,这部元朝时期的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才正式完成,也奠定了之后元朝法治工作的基础。

《大元通制》的特点及其内核精神

这部《大元通制》的编纂工作其实在仁宗在位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而英宗在上位之后,其立即着手进行汉化的相关工作,他启用了拜住作为自己的左膀右臂,两人很快就将许多政治设想付诸了实践,也正是在这一对工作效率极高的君臣的努力之下,《大元通制》才能这么快就制定完成。对于《大元通制》的介绍在《元史·刑法志》中有如下介绍:

"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

元英宗孛儿只斤·硕德八剌

这部《大元通制》一共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它们分别是制诏,条格,断例和别类。其中条格和断例是这部法典的主要构成部分,条格相当于汉族传统法典中的令,而断例则相当于其中的律。不过虽然元英宗是一名主张汉化的君主,在这部《大元通制》中依然保留了不少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地方。

首先是其对于"事例断案""断案通例"的保留,这是极具蒙古特色的一种制度。在此之前的中原王朝中,官方发布的律令多为成文法,虽然他们也会对一些案例进行具体的说明,但这并不会被写进官方的法律条文。像《大元通制》这样把成文法和案例杂糅在一起的做法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是首次出现的,这体现了元朝政权极力希望融合两种文化的态度。

除此之外,在刑罚的制定上也具有一些蒙古族的特色。因为《大元通制》的制定是借鉴了当时保存的较为完整的《泰和律》的,因此其中的部分律令和其原型《唐律》有着相似的地方。比如在刑罚方面它也继承了《唐律》中的五刑。不过在具体的惩罚度量上两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唐律疏议》书影

在这些差异中,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一点是在《大元通制》之中,杖刑,鞭刑等刑罚的惩罚次数并不像其他朝代一样采用整数,而是会将其定为以七为结尾的数字。比如杖刑八十七大板之类。而这样的规定似乎是蒙古族内部的传统,但是在《大元通制》之中并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的解释。

而且在某些特定的罪名上,其刑罚也和之前的朝代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像在元朝的时候有一种叫做"征烧埋银"的刑罚,这就是一种蒙古族的传统,主要方法是向犯人征收一定数额的罚金并以此来安抚受害人的家属。这种刑罚即使在遇到全国赦免的时候也不会被取消,这其中也体现了蒙古族的性格特点。

而且我们知道元英宗是一名提倡汉化的皇帝,其即位之后就启用了大量的儒生,并让他们进入了政府的高层。他们中的不少人也参与到了《大元通制》的制定当中,这也让这部法典中有着十分明显的儒家思想的影子。这部法典宣扬了以德行治国的精神,它提倡元朝国民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强调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种惩戒的手段,这无疑是儒家法治思想的一种集中体现。

元朝儒生形象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与蒙古帝国前期的大札撒和忽必烈时期的条格相比,《大元通制》的制定解决了几个重要的问题:

  • 其一是其将汉族的法律和蒙古族的传统法律条文进行了有机融合,这解决了大札撒涵盖方面不足的问题,还修正了忽必烈摒弃汉法的错误。
  • 第二是其体现出了汉族文化的特点,将儒家思想的道德要求加入到了法律条文之中,这意味着以元英宗为主的元朝统治者意识到了文化汉化的重要性。而且其将成文法和判例结合在一起的形式也是一次大胆的创新,这既可以让元朝的法律体系拥有明确的底线和价值取向,也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帮助官员完成案件的审理,这也是十分不错的尝试。

《大元通制》的民族局限性及其危害

但是这部《大元通制》也并非没有任何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元朝前中期的时候,针对皇帝的归属产生了不少的争议,这里面既有元朝制度的问题,也是因为在元朝初期国家的政治路线还没有被彻底确定下来。当时元朝统治者面临着两条路线的选择,其一是像金国和之前的北魏那样实行全面的汉化, 其二则是保持一定的民族特性。

元朝时的蒙古贵族

我们知道元英宗是元朝历代皇帝中最亲近汉文化的一位,但是在其上位之初就曾经出现了铁木迭儿叛乱的事情,这让他知道自己的皇位并不是十分稳定。为了稳固自己的皇位在其推行汉化政策的同时,他也必须要向这些蒙古的既得利益者做出一定的妥协。而这部《大元通制》中的部分内容就显示出了这一点。

在这部法典中,依然秉持了从忽必烈时期便开始的民族差异政策,假如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犯了相同的法律,那么汉人将会接受到最为严厉的刑罚,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可能只需要缴纳罚金就可以了。而且该法律还规定蒙古的贵族一旦触犯了严重的刑法,就会交由元朝皇帝亲自审问,而这个审问的结果往往就是从轻发落,这里面也体现出乐元英宗等元朝皇帝对蒙古贵族的妥协态度。《大元通制》中对于蒙古人的优待政策在《元史·刑法志》中有所记载,现部分摘录如下:

"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

元朝时的色目人和汉族百姓

而且这部法典在约束汉族百姓的同时,对于汉族的官员也有着十分强大的约束作用,假如有汉族官员在蒙古人脸上刺字,或者对其实行了过于严重的处罚,那么这位官员也将受到杖刑并且被剥夺官职。

从这些法令中我们能够明显看出《大元通制》中所包含的民族差异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存在让法律本该拥有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展现,因此其并没有得到广大汉族百姓的支持,日益激化的民族矛盾也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而随着元英宗在南坡之变中去世,更加保守,更加倾向于保护蒙古贵族利益的泰定帝上位,这让《大元通制》中的弱点被进一步放大,而元朝的统治也逐渐走向了衰落。

元朝末年的红巾军起义


结语

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统治的大一统王朝,其疆域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广阔的。这让元朝的统治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和统治挑战。他们在制定政治制度的时候也一直在汉化和民族传统政策的选择中犹豫不决。而元英宗时期出台的《大元通制》就很好地显示了这一特点。

这部《大元通制》是对元朝政府之前法治政策的有效总结整理,其中既包含了成吉思汗时期的法治知道思想,保留了具有蒙古特色的判例法形式。还吸收了汉族文化的特点,在其中融入了儒家思想的道德观,并且制定了系统的成文法条令,算得上是元朝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

不过在这部法令中依然包含着民族差异的法条,这让元朝国内的各个民族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对于元朝百姓的团结和政局的稳定具有十分强的破坏作用。虽然这些法条可能是元英宗为了推行自己的汉化政策对蒙古贵族做出的妥协,但是在其去世之后,汉化政策被废止,暗示不平等的法令却还在推行。这让汉族受到的压迫更加严重,最终促成了元朝的快速覆灭。


参考文献

1《元史·刑法志》

2《元史·太宗纪》

3《元史·英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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