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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他动起歪脑筋,卖房11年迟迟不过户

原告几年前向被告购买一套房屋,且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当初所购房屋手续未完全办妥,事隔几年后,房子的不动产证才发放到被告手中。被告察觉房价变动,于是动起了毁约涨价的歪脑筋。近日,记者从开发区法院获悉,该法院2019年共受理了37件房屋买卖违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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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因卖房后房价上涨,试图违约收回房子,这种做法合不合法?记者从我市一些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此类案例不少见。法官指出,这反映了一些人诚信意识淡漠,未能按法律规定遵守契约精神,这种单方面恶意违约行为将受法律制裁。只要是双方事前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没有欺诈胁迫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也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存在,无论房价涨跌,买卖双方都应履行合同。

案情

11年前购买房屋,如今过户遭遇卖房者毁约涨价

2007年,外地人许某和妻儿来扬州安家落户,他们看中了开发区一处楼盘。经朋友介绍,许某与房主刘某达成买房意向,刘某将自己位于该小区的一套房屋以14万多元的价格卖给许某。2008年1月中旬,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许某当场缴纳了几千元定金,没多久又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双方约定,房款剩下的几千元钱,等过户时再交易。

转眼11年过去了,许某一家虽然实际居住在房子里,但一直未能如愿拿到房屋不动产证。为了此事,许某数次与刘某沟通,但刘某始终不予配合。随着时间推移,许某多方打听得知,房屋不动产证已发放到刘某手中。2019年上半年,他再次为了房屋过户一事,与刘某进行协商。

刘某承认已拿到不动产证,但提出许某想要过户,必须满足他的要求。原来刘某迟迟不肯过户,心里早就打起了算盘。他提出,这些年房价已上涨,许某若再支付2万元,房子就能顺利过户。听到这种要求,许某很是气愤,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判决

卖房者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支持原告过户诉求

2019年8月,许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原告许某向法庭提出诉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至原告名下。

庭审现场,被告辩称,如今房价和当初变化很大,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法官当即表示,房屋交易行为发生于11年前,被告不应以现在的房价和当初的房价对比,应按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负有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并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中的被告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擅自提高房价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过户完毕,原告于被告履行变更义务时,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

提醒

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实,许某遭遇的买卖房屋毁约一事,并不罕见。记者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了37件买卖房屋毁约纠纷,其中原告的诉求都是要求过户。

记者随后采访了广陵法院、邗江法院等,法官均表示,近年来,随着房价变动,有些卖方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违约,该类案件不少见。“合同只要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法之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解释,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如买家说自己付不起购房款),即使卖房后房价上涨,卖家也不能以此作为毁约不卖房的理由。如果卖家愿意以付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必须和买家协商一致;如果买家愿意接受违约金并解除合同,那么双方可自愿解除合同;如果买家坚持履行合同,又没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出现,则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合同。

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情形下,买方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法官提醒,买方与卖方协商无果情况下,应尽快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讯员 曹胜

记者 黄静

编辑 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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