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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保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 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何无痕)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

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

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失业保险

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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