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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成“老赖”,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新闻学有句话“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以往一般银行是法院的执行申请人,但日前,却看到浙商银行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达205万元。难道今年经济差到如此地步,连银行,还是浙商银行,都保不住了,欠200万都还不起?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7月16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052580元。

浙商银行为何会沦为“老赖”?小编翻出了该案件裁判文书《吴美秋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自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326民初4769号,案件有点曲折,我们就关注有浙商银行的部分。

简单来说,吴美秋和郑自立有财产纠纷,但郑自立动不动就搞个财产保全,让法院冻结吴美秋的账户,并让浙商银行对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直接导致原告吴美秋的资金使用和周转困难。

“财产保全”大家现在都不陌生了,前段时间,腾讯连事实都没搞清楚,就让南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老干妈公司账户,该事件连续霸屏多天。

“财产保全”用的是很爽,后遗症也很大。腾讯和老干妈都是不差钱的主,最后和解了。但此案中因为账户被冻结,原告吴美秋只好向社会举债,致使原告支付了巨额的利息5398666元,同时另外1080.50万元因冻结也造成了原告的损失1409275元。

吴美秋认为,被告郑自立故意提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导致原告应领取到执行款共计32805273元被长期冻结,直接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浙商银行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计算,2019年12月2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自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美秋经济损失2052580.46元;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半年过去了,被告郑自立没有支付2052580.46元的赔偿款,当然,作为担保方,这锅就轮到浙商银行来背了。

一句话,“担保需谨慎”!只是小编不明白,既然是法院判决,浙商银行也该爽快地支付了这205万元,为啥一直拖着不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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