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我们身边无时不有。亲戚盖个房子需要借钱,朋友做个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自己创个业也需要借钱,如果亲戚还好说,碍于面子,要么就是赶紧还上,要么就是遇到困难拖一拖。但是无血亲关系的朋友之间可没有这么多面子了,有时候还不上就会借助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在借助法律的手段的时候,我们就要到法院起诉了。可是他们往往会忽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有哪些原则,给自己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今天,法宝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一般遵循的原则!
原则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的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对于此时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企业间的借贷纠纷,则与自然人不同,应当按照具体的交易习惯确定,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原则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原则规定实质上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
原则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解读:本原则争议不大,应当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本金,对于预先克扣利息的行为不予认可。
原则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原则规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过24%,超过部分,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法院不予支持。
原则5: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若未约定借款内利息,则逾期利息有权按照6%支付,若约定借款内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内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当然,该利息不能超过24%。
原则6: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可以并存,但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原则7: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原则8: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原则与传统理解不符,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会侵害债权人的期限利益,最明显的是利息权利,但是本原则的规定是可以提前还款,并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期间主张利息,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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