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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吗?需要看保证期间

我们经常会听到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两个词,只看这两个词的表面意思,很难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更有着巨大的不同。

银行业务中,经常有些客户逾期不还款,按照银行的管理规定,会向借款人、保证人等各方发放催收通知书,但催收通知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产生的效力也不尽相同,如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都超过后,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案例:

钱多多银行借款给欠光光公司1亿元,按月结息,事来来公司做为保证人,对1亿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欠光光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还利息,但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本金,钱多多银行多次催收,欠光光银行明确表示没有钱还。此时钱多多银行由于改革,内部管理未能跟上,管户人员进行多次调整,3年后才发现欠光光公司1亿元逾期贷款。3年中欠光光公司未还款1分钱,事来来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钱多多银行工作人员带着催收通知,现场催收,欠光光公司均表示这几年经营状况很差,没有能力还款,希望钱多多银行将贷款再延期一段时间,并在钱多多银行带来的催收通知上签了字;事多多公司表示欠光光公司经营良好,有能力还款,他们承担保证责任很不公平,但也在钱多多银行催收通知上签了字。

钱多多银行最后决定,对欠光光公司和事来来公司起诉,并将催收通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欠光光公司偿还1亿元贷款本息;由于已过保证期间,事来来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钱多多银行表示不服,认为事来来公司已在催收通知上签字,表明其对保证事实的承认,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也有人并提出疑问,欠光光公司也已过诉讼时效了,为什么在欠光光公司签订催收通知后,法院会判决要求让欠光光公司还款?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在催收通知上签字,为何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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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仅适用于保证人。

在这个期限中,保证人如果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并可以向法院起诉,取得司法的支持。但如果在这个期间内保证人没有履行责任,债权人也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这个权利就丧失了。这是法律中所说的除斥期间。这个保证期间一般为6个月,可以约定2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务人也适用于保证人。也就是说,债务人原本没有权利,但由于债权人在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拥有了权利,这个权利不是否认债权人主张的权利,而是对债权人没有在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一个否认。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这是和保证期间的根本区别。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来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完全由胜诉的可能性。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法律中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里就不详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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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点

  • 案件中同一行为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即欠光光公司和事来来公司都在催收通知上签字了,法院却只判决欠光光公司还款,而未判决事来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原因就是上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不同,过了保证期间,钱多多银行丧失了请求事多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不论钱多多银行如何做,只要事来来公司没有确定的表示愿意重新为欠光光公司的借款重新承担保证,事来公司的保证责任都归于消灭。不会因为事来来公司对事实进行确认就重新计算保证期间。

这个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 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最显著的不同在于,债权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其丧失的是胜诉权,另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确认,就有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做出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

上述两个批复的不同之处在于超过诉讼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确认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确认并不产生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除非该催款通知书符合成立担保合同的规定而经保证人确认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由于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不同法律效果,导致借款人、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进行确认这一相同行为,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实践中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这也是为提高司法效率的而规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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