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 > 擅用小猪佩奇做商业宣传,共享汽车途歌被诉侵权!一审判赔50万

擅用小猪佩奇做商业宣传,共享汽车途歌被诉侵权!一审判赔50万

8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小猪佩奇的的著作权纠纷案。因认为经营共享汽车品牌“TOGO”的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享有“小猪佩奇”著作权的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下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

根据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途歌公司被认定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还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因幽默、独特的风格,“小猪佩奇”自登陆中国以来就一路爆红。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4年6月,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原告发现途歌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进行了同步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途歌公司辩称其已在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车展中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途歌公司认为,其行为扩大了其美术作品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进一步提高了其美术作品的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小猪佩奇”的形象已经在我国成为现象级文化产品,该形象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在国内已经有数百项授权和衍生品协议。

从途歌公司的使用方式来看,其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吸引社会关注,共享了“小猪佩奇”形象的粉丝流量。同时,途歌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进行相关主题活动的商业宣传,实现线上线下流量共享,这种使用方式较高程度的利用了“小猪佩奇”形象所蕴含的市场价值。

从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来看,“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254315.html

setTimeout(function () { fetch('http://www.sosokankan.com/stat/article.html?articleId=' + MIP.getData('articleId')) .then(function () { }) }, 3 *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