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当前少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问题引发舆论关注。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范。
这也是首部关于如何撤销冒名登记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合理合法对冒名企业登记予以撤销。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还将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将进行严格审查。此外,针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线索近3万件
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的商事制度改革目标,确立了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改革基本原则。商事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当年初,《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报送材料、申请设立登记,法人、股东等不用到现场签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就依法予以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身份信息数据和权威、专业技术的支撑,工作人员难以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更难以兼顾‘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两个方面,导致少部分不法分子,刻意、恶意地利用改革的制度红利,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叔弘说。
“有的是身份证遗失被他人盗用,有的别有用心之人在登记设立企业时故意使用自己已经挂失的身份证件,或者故意不留下本人签字,就是为了日后一旦企业负债、欠税或产生其他纠纷,马上向市场监管部门主张当时不知情,以逃脱责任,还有社会上一些不法“黑中介”甚至怂恿和帮助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故意假签字、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介绍,长久以来“被股东”、“被老板”的事件层出不穷。
而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实有登记企业3615.4万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
撤销难 周期长 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是首部关于如何撤销冒名登记企业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亦酝酿已久。在常宇看来,由于撤销企业登记直接涉及企业民事权利的变更或灭失,影响范围广、利益冲突多、认识不统一,一直未能出台相关法律文件。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只对撤销冒名登记有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
常宇称,这导致以往摆在公众面前的问题是:冒充他人注册企业简单,但是要撤销却很难。《指导意见》的出台,或将改变当前现状。
常宇介绍,《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的意见,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执行。不仅对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的条件和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涉嫌冒名登记的进行及时调查及时撤销,同时还将加大惩戒力度,被撤销登记的公司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
“以往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在原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
针对此种情况,此次《指导意见》也作出了一个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常宇称,《指导意见》印发后,将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具体措施办法,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内容,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我们相信这个意见能为冒名登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政策支撑,有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常宇说。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对冒名登记注册企业问题屡出重拳。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推进“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建设,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自5月1日,全国29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系统对接,对通过线下窗口方式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相关自然人实施实名验证。目前,全国已有近400万用户在使用该系统。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四种情形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并不是所有认定冒名登记的企业都能撤销。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中针对四种情形给与不予撤销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以及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常宇也解释,一些冒名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知情不构成冒名登记,还有一些涉及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登记机关不能罔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此外,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不同意撤销的即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自然也不能贸然撤销,同时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也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对撤销冒名登记应当审慎。”常宇说。他强调,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
“针对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宇说。
强化惩戒
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此次《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强化信用惩戒。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和个人居多)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针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将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此外,针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
常宇也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共同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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