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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保险精算在务实中开拓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的风险。有效识别风险,厘清它们的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恰当分类,这不仅是保险公司内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而且对于外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风险的分类方法,应该基于对风险进行研究和管理的目的,否则可能产生错位和误导。例如,我国保监会2007年4月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第23号)第15条指出,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保监会颁布该指引的初衷是指导保险公司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从而有效的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但是,该指引中给出的风险分类方法却直接引用了美国RBC模型中计算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分类方法,这很可能会让保险公司误以为以上四种风险就是它们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而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则不属于“主要风险”,不需要特别重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风险的分类方法应该与研究和管理风险的目的协调一致。风险管理应该主要针对风险形成的原因而非风险的后果,因此也应从导因出发对风险进行分类,使风险分类方法与应用目的保持一致,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

  但遗憾的是,在各种风险分类方法中,并没有根据导因进行风险分类的方法。此外,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规避风险、减小损失,即“未雨绸缪”。现有的风险管理方法均从风险的综合效应出发,而忽略了风险的本质,即风险是一个由外因、内因和综合效应共同构成的动态因果过程,对于风险的源头——风险导因的管控才是重中之重。以火灾保险为例,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对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麻痹大意,促进投保人切实有效的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会设计一系列激励措施,如降低保费、修缮补贴等,从风险的源头出发,防患于未然,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频率以及损失程度,既能够使减少客户的保费支出,又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届时,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险和年金险在内的人身保险产品将迎来3%-5%的价格下降!年金、储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佣金比例也将随附加费用的下调而下降。原保监会此前曾分别就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下发相关的精算制度,在《规定》下发以后,将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正因为此,《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2月6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新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与此同时,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看《规定》基本等于看“天书”。但对消费者的影响,银保监会已经总结好了——

  第一,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第二,下调了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第三,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风险保障类产品在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的规模占比已超过45%。《规定》实施后,将按照“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不影响存量产品。

  不过,由于《规定》出台前就多次征求行业意见,已有保险公司备好新产品,或许不久以后,市场上就能见到了。

  自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

  这一期间,社会大众对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风险保障类产品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近期,全国上下都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中,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

  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应运而生。

原有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规定》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

  《规定》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

  《规定》整合了对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政策更加清晰。

  总体来看此次《规定》的出台的现实意义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将使风险保障类产品将更便宜,当然,除了产品价格下降外,对于年金保险或者一些长期储蓄类产品平均附加费用率的下调,会影响到这块业务的佣金收入,佣金比例会随着费用的下调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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