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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回复:不存在信披不真实情形

原标题:*ST仁智(维权)回复:不存在信披不真实情形来源:资本邦

12月25日,资本邦讯,*ST仁智(002629.SZ)回复深交所问询函。

12月14日,*ST仁智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西藏瀚澧将持有19.76%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表决权委托后,平达新材料成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泽虹。

深交所注意到,表决权委托事项披露前1个月内,你公司股价累计上涨59.73%,公司股票涨幅3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公司均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筹划进程,说明上述信息披露是否与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矛盾,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

*ST仁智回复称,截至上述事项发生前,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西藏瀚澧与平达新材料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具体如下:2019年12月5日,公司董事长接受西藏瀚澧的委托开始与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进行前期洽谈;12月9日,上述各方就本次委托投票权事项方案细节进行确认。2019年12月13日,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并履行了协议各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各方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综上,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的信息披露与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筹划过程不矛盾,不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

经公司全面自查,补充了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李艳冰系公司财务总监黄勇配偶,根据其向公司出具的说明,其在本次表决权委托之前,对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未知悉任何有关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内幕信息,其卖出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黄勇知悉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晚于其配偶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平达新材料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筹划至披露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对于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筹划的目的,*ST仁智表示,上市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原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受多起诉讼及上市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整体流动性趋紧、资金紧张,经营压力较大,公司面临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西藏瀚澧及金环一直积极寻求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等方式进行产业整合,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公司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金环女士决定将其控制的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平达新材料借助于上市公司平台,以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为原则,解决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等。

来源: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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