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完《国际法》课程之后,很多时候还是会感叹,国际法没什么用。学习了这门课程,感觉没学到啥东西。对于《国际法》教学而言,这无疑是最大的悲剧。
其实,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尤其是我国当前的国内法实际状况而言,国际法的法律性,是要超过很多国内部门法的。国际法是一门非常精致的课程体系,法律性特别强,特别精细,特别精致,对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打开学生的视野来说,本身应该是最好的资源。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在进行《国际法》课程讲授的过程中,始终记住如下三句话,并将其贯彻在课程讲授之中,对于培养、训练学生的国际法思维而言,可能会非常有帮助。一旦学生在这三句话的指导下学习了《国际法》,并能掌握其“只鳞片爪”,相信其就不会再感叹“国际法没什么用”了。
这三句话就是:观点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支撑观点的理由和证据;国际法原则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则的例外;规则本身如何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解释和适用该规则。
“观点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支撑观点的理由和证据”。在课堂上,每次授课,我至少会提10位以上学生的问题。在提问的过程中,我会一直要求学生把重点放在陈述观点的理由和证据,尤其是证据上。我经常给学生强调的就是,对于任何一个问题,每一个人,无论其专业背景为何,也不论其智力水平如何,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对于法学背景的学生来说,凸显自身专业背景的,惟有理由和证据,靠论证和逻辑来说服别人。
对于国际法而言,强化理由和证据尤其重要。国际法不是一种精致的理论体系,相反,是高度实证的,操作性特别强。国际法的所有规则,都来源于实践。一旦持有某种观点,你就需要去考察相关实践,在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来证明自身观点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对观点的论证不能想当然,不能建立在自我想象、自我论证的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有实际证据的基础之上。这样一种陈述观点的过程,对于学生而言,开始确实很难。但需要引导和强迫学生这样去做。一旦其形成了相应的思维习惯,这对于其法律思维的训练而言,将会非常有用。
“国际法原则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则的例外”。就国内《国际法》教材而言,鲜见不将“国际法基本原则”单独作为一章的。这是国内教材有别于西方国家教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国内教材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凸显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这样的处理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很容易产生误导,并在实践中带来不利后果。原则本身尽管重要,但其重要,并不是通过单纯地强调、论证其重要性体现出来的(用10页的篇幅和用100页的篇幅去论证某一原则的重要性,本质上并没有区别),而是通过如下两点体现出来:
第一,原则需要解释和适用。任何一项原则,都有其适用范围和适用限制。要知晓其适用范围和适用限制,就必须注重对原则的解释。例如,“领土完整原则”只能适用于“国家间关系”,非国家间关系,就不能适用此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与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同一项原则的不同维度的表达。但就后者而言,其是一项“外向性原则”,而不是“内向性原则”。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家进行核武器试验,在一般情况下都很难涉及到此原则的适用。再比如,不干涉原则,里面提到了“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惟有此类事项,才能真正适用此原则。“本质上”含义的理解,应该从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角度去解释;“国内管辖”的解释,则主要取决于我们对“管辖权”概念的认知和理解。如果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些关键词语,不干涉原则的含义,我们就无从解释,更遑论其适用了。
第二,原则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可以说,不存在没有例外的原则。通过例外,原则就有了适用了边界;通过例外,原则就有了适用的限制;通过例外,国际法规则体系就不断地向前发展。找不到原则的例外,就无从正确地解释和适用相应的原则。国家在实践中对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寻找到相应原则的例外的方式来进行的。无论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也好,还是不干涉原则也好,都存在着大量的例外。
实践之中,过于单纯地强调原则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其解释、适用和例外的恶果之一,就是在“科索沃单方面宣告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咨询意见案”中,中国在自身递交的8页书面陈述意见(英国138页,美国152页,俄罗斯43页)中,一直在强调不同原则的重要性,而没有对相应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也没有讨论相关原则存在的例外情形。对于领土完整原则,明明其只适用于“国家间关系”,我们却花了相当篇幅在强调此原则的重要性,忽视了科索沃问题根源于内部,本质上并非“国家间关系”;一旦此原则能够适用于科索沃问题,就不言而喻地隐含了我们认定科索沃是一个国家这样的前提,而这样的前提,与我们参加所追求的意图恰恰相反。
“规则本身如何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解释和适用该规则”。法学学生,通常习惯被法条。找到并背诵国际法法条的思维,正是很多学生开始接触国际法时的惯常思维。每当这时候,我都会提醒学生,国际法的规则体系,不需要去背诵和记忆。背的再熟练,不能解释和适用,相应的规则,无论对于个人而言,还是对于国家而言,都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不存在不需要解释的国际法规则。不能很好地解释国际法规则,就谈不上如何去适用相应的规则。《国际法》教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训练学生解释和适用国际法规则的过程。
要训练学生对国际法任何规则形成习惯性的“解释思维”,一方面需要强调解释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详细地给学生提供解释的理论工具。条约解释的规则可以成为相应的指引。
在解释任何规则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白解释的目的与起点。换言之,我们为什么要解释这个规则?解释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什么?在解释相关规则之前,需要明白自身的利益所在。根据自身利益,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学会如何解释规则。国际法任何规则的解释过程,都不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利益和目的决定了解释路径的选择和解释结果的确定。
但这并不是说,解释就是一个完全的自我发挥的过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为了自身利益而去选择适当的解释路径和解释方法。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此同时,解释需要遵循善意的要求。善意是解释的起点和终点。为了证明自身解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需要学会去充分地利用国际社会的既有实践,在国际法不同“上下文”内确定自身的解释坐标。这也是我一直强调实证研究之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解释绝对不是自我想象,自我论证。解释一定要建立在充分的论证和大量的实践基础之上。惟有如此,自身的解释才会既说服自己,也说服他国。
解释之后,还要学会适用。解释与适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很多时候,解释的过程也是适用的过程,但也有很多时候,解释是解释,适用是适用。适用需要解释,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适用。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 U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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