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2012年,杨先生为其弟弟购买了寿险、意外险等涵盖身故的保障总共100万;不幸的是,在2013年,杨先生的弟弟不幸在河中溺亡。不久,杨先生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寿险和意外险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调查后,拒绝了杨先生的理赔要求,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并非其弟弟所知情,且签订部分也是代签字。
对此,杨先生非常气愤,表示,保险公司在买保险的时候并没有提醒,也没有要求一定要本人签字呀。之后,杨先生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虽然杨先生的弟弟虽然符合意外险和寿险的赔付条件,但是最终还是拒赔的,因为保险合同无效,所以不赔。
在这个案例背景下,来解析一下小新看到网上说,有人在弟弟未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这个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小新可以肯定的回答:不成立,也可以说无效。
首先,我们要知道,想要为他人投保保险,是需要有保险利益的,否则是不能投保的!即使投了,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简单说,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比较近的关系,否则不能随便投保!
所以,在这个情况下,为其弟弟投保,是不能投保的,更何况还是在未知情的情况。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投保保险,尤其是含死亡给付的保险,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且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如果购买寿险,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后,签名的地方肯定不是有弟弟本人去签订的。
在以死亡有条件的保险中,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以上几点,有一个不符合,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即使承保了,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投保时,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且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为其投保死亡保险的,合同无效;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谁做受益人,是以被保险人的意见为准。
简单说,一切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尤其是非本人亲笔签署)的保单均无效!如果弟弟同意认可此投保行为,可联系保险公司亲笔签名,确认变更签名或进行投保确认。
毕竟,现实生活中因为杀人骗保的事情太多了,保险公司不得不防控道德风险。
最后,小新想说,保险的出发点是帮助大众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是给大家在困难时得到一臂之力,不应该成为违法犯法的渠道!我们都应该正确看待保险,才能正确的使用保险。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私信给新一站保险网小新,小新立马会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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