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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快报网:网络暴力的本质就是“伤害”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现如今,依托于发达的网络技术,高速无距离的网络终端,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已经被定义在了高速飞驰的网络光纤之间,伸手触摸不到,但是确在咫尺之间。应运而生的,就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即使用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络上针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出,超出法律底线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恶意传播,无论出发点如何,其行为本质就是侵害他人隐私,这直接使得网络这一改变人们生活的高科技成为了杀人于无形的利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禁止非法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同时又规定了“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排除。但是,目前,针对于“恶意传播”这个对于伤害群众利益的利器,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范与规定,空白造就恶意滋生,无知、私欲和仇恨借着网络被肆意发泄,多少无辜的人被卷入风波,被网络暴力无情的摧残而无力反抗。

网络是数亿万人掌握着的全民武器,任何武器发挥作用是好是坏要看是握在谁的手中,用来干什么。法律不能违背初衷,道德更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如果网络的权利不被法律圈定,那么网络监督的权利将会违背初衷,背离三观,网络环境将会乱象既生,终致祸患。

法律约束,圈定网络权力。法律应该禁止传播不实消息言论、禁止传播损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言论,将谣言制止于根源,将网络的权力规范于合法的范畴,充分发挥网络正能量,那这种强大的权利才会成为消除犯罪,传播正义的武器而不是如洪水猛兽一般侵害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人身伤害。(作者: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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