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从野蛮逐渐变得文明。而社会的发展,人的欲望也越来越多。而对欲望的控制,仅仅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远远是不够的,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发展,便产生了法律。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在哪里,一直以来也没有人能说的清,道得明。
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于德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德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德水无果后报警。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于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呢?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本质上不当得利与当事人的意志应该是无关的,而于某的行为明显是在意志支配下,故意反复而为之的。
二,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于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侵占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拒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占罪的本质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盗窃罪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至自己非法占有,很明显于某的行为是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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