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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上学难!陕西12月1日起施行新规 3000户以上居民区应建幼儿园和小学

《办法》规定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西部网讯(记者 张棋)“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撤并、恢复应当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用地保障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

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撤并应先建后撤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撤并、恢复应当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撤并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中小学校、幼儿园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不得擅自变更预留教育建设用地性质或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教育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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