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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两职惹祸 湖北一民营企业家从先进个人变挪用资金“内鬼”?

从单位先进工作个人,到被指控挪用单位资金谋取私利,湖北民营企业家谢俊豪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人生轨迹发生了惊天逆转。

谢俊豪原为洪湖市金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宏公司”)股东,2015年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凭借其多年的煤炭经营经验和丰富的煤炭客户资源,其被绿地能源集团(下称“绿地能源”)“相中”,于2010年10月受聘为该公司华中办事处主任,负责公司开拓华中市场业务,在完成公司销售任务的同时组建销售团队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在2011年至2015年间,谢俊豪在担任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主任期间为绿地能源完成了961.96万吨的煤炭销售任务,分别创造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达113.48亿元、9881.81万元,利润总额超过3140万元。凭借出色的工作表现,谢俊豪获得了绿地能源2011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并受到表彰。


事情随即出现出乎意料的反转。2015年9月1日,绿地能源以“谢俊豪职务侵占7700万元”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举报,后经查实绿地能源的报案不属实。绿地能源相关负责人并没有放弃对谢俊豪的追诉,又以挪用资金之名义将谢俊豪推上了被告席,2017年2月20日,谢俊豪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遭羁押至今。

而正是谢俊豪身兼二职,无形中让自己步入了一个“有理说不清”的迷途,也为日后的工作埋下了“祸根”。众多疑点还有待揭开,谢俊豪也期待着公平正义、洗脱冤屈。

工作先进个人OR挪用资金“内鬼”?


谢俊豪与绿地能源此前本没有交集,在朋友介绍下,资源互补、目标一致的双方最终走到了一起。

绿地能源注册成立于2005年10月10日,绿地控股集团和上海绿地商业集团分别占股90%和10%。2009年2月,绿地能源注册成立绿地煤炭,主营业务为煤炭贸易,绿地能源对外以绿地煤炭的名义开展煤炭购销业务,资金来源于绿地能源。

在任职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主任前,谢俊豪是一个煤炭交易领域的老兵,有十几年的煤炭购销经验,同时在华中地区积累了众多煤炭消费大户的资源,并为金宏公司股东。绿地能源也正是看中了谢俊豪的这一闪光点,与其扩大华中地区煤炭交易额,抢夺市场的出发点一拍即合。2015年,金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谢俊杰变更为谢俊豪。

2010年10月,谢俊豪受绿地能源时任负责人的邀请赴上海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交流,后经绿地能源总经理室研究决定被任命为公司华中办事处主任。根据绿地能源确定的华中办事处负责人岗位职责,谢俊豪主要负责公司在华中地区的经营管理工作,在积极完成销售任务的同时,负责销售人员的培训、组织与考核等工作,推动团队建设,同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尽管身为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主任,实际上谢俊豪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并无事权也无财权。据了解,由于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不是法人机构,无独立财务、无银行账户,也就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其运行费用都需上报绿地能源,其职责为绿地能源寻找和销售煤炭,华中办事处的每一笔煤炭采购及销售合同,都必须报绿地能源集团层层审批。

根据绿地能源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绿地能源在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签订之前都实行同时审批制。谢俊豪负责的华中办事处需将起草的煤炭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同时报给绿地能源财务部、法律顾问室、审计室、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等的层层审批,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采购资金的支付也同样必须经绿地能源多层审批后才能由绿地能源的出纳按审批信息将款项支付。华中办事处煤炭业务的销售方主要是华中地区的电厂,由绿地能源直接与电厂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款项直接由电厂支付给绿地能源。

也就是说,谢俊豪所签订采购、销售合同及资金支付均需由总部审批,其个人并无决定权。绿地能源资金的进出都不经过谢俊豪负责的华中办事处以及谢俊豪个人之手。

在任职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主任后,谢俊豪利用多年从业经验和资源优势,很快建立起能征善战的团队,并实现了绿地能源在华中地区销量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成倍增长,为绿地能源发展做出了众多贡献。

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至2014年华中办事处共完成销量96.96万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3.48亿元,营业利润9881.81万元,扣除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后,华中办事处在4年间共为绿地能源创造的利润总额达3140.59万元,在绿地能源所有分公司和其他办事处中可谓一枝独秀。


因为工作出色,谢俊豪被绿地能源评为2011年度先进个人,并颁发了荣誉证书。很难想象,事情随后迎来了180度反转,谢俊豪在绿地能源相关负责人眼中成了挪用集团资金“内鬼”。

身兼两职埋“祸根”?


谢俊豪与绿地能源本没有任何恩怨,一开始是合作愉快、目标一致的合作伙伴,也是合同聘用关系。嫌隙出现在2014年,随着煤炭产业整治逐步深入,绿地能源出现全面亏损的窘境,内部相互指责与举报不断,绿地能源董事长吴晓晖,谢俊豪等被卷入其中。

事情还要从绿地能源与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中力”)、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洛阳运通”)签下的战略合作协议说起。2011年5月9日,在谢俊豪推荐下,为推进路企联动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做大做强煤炭等资源贸易和物流合作,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绿地能源与这两家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本是一个三方互利共赢的合作,却成为了谢俊豪此后身陷囹圄的导火索,涉嫌挪用的资金也由绿地能源与两家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合作引发。

根据绿地能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晓晖的说法:成立华中办事处的目的就是在以武汉为中心的华中地区从事煤炭贸易,也就是在华中地区寻找煤炭的供方以及需求方,在这当中的煤炭贸易为绿地能源赚取利润。

由绿地能源认可并确定的华中办事处煤炭业务的供货方就主要是武汉中力、洛阳运通这两家公司。

2011年——2014年四年期间,绿地能源共向武汉中力、洛阳运通支付采购煤炭资金26亿余元(其中武汉中力12.9亿余元、洛阳运通13亿余元)。其中仅2011年绿地向武汉中力、洛阳运通支付采购资金为6.6亿余元(其中武汉中力4.6亿元、洛阳运通2.04亿元)。

上海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谢俊豪挪用的四笔资金就是上述采购资金范围之列。上海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谢俊豪身兼两职,一手操纵资金的流动和使用,妨害了绿地能源对资金的处分和收益。


但绿地能源支付给武汉中力、洛阳运通的煤炭采购资金全部是通过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的。绿地与武汉中力、洛阳运通之间是煤炭买卖合同、即是民事合同关系。谢俊豪对此进行了辩解与否定。资金来源于哪里、谢俊豪是否挪用了绿地能源资金也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律师看来,上述资金虽然最初来源于绿地能源,但资金的来源与资金的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来源于绿地能源的资金在武汉中力、洛阳运通向其交付煤炭后,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资金已经属于武汉中力、洛阳运通所有。

在法律人士看来,绿地能源与武汉中力、洛阳运通间的账是平的,即钱货两清,相互没有欠款,说明武汉中力、洛阳运通在收到绿地能源的购买款后,将相应的煤炭交付给了绿地能源。武汉中力、洛阳运通根据与金宏公司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金宏公司向其提供煤炭的交易行为与绿地能源无关。

据了解,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的煤炭贸易属于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它具有投资大、回收资金时间长、多次循环投资等特点,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可以一一对应,但煤炭的首付款是不可能一一对应的。相关经济人士认为,众多业务结算不可能——对应,随着市场行情变化,结算也显复杂化,正常资金往来不能“断章取义”定性为“挪用资金”。再者,绿地能源与武汉中力及洛阳运通至业务终止时的财务账是平的,相互之间不存在欠款问题,哪来的“资金被挪用”?更不存在有被挪用的资金没有收回的。


在绿地能源看来,谢俊豪在煤炭购销过程中身兼绿地能源华中办事处主任和金宏公司股东两种身份,将资金以合同形式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金宏公司明显是利用了其从事煤炭销售的职务便利。

但绿地能源依据采购合同将资金支付给武汉中力、洛阳运通,在这一过程中谢俊豪并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可以用,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均需绿地能源审批。同时,谢俊豪不是武汉中力、洛阳运通的员工,就武汉中力、洛阳运通将资金支付给金宏公司的行为,谢俊豪并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也无法支配武汉中力、洛阳运通两家公司的资金流向。

此外,在法律界人士看来,金宏公司在收到武汉中力及洛阳运通支付的货款后,与开县民笙签订投资经营协议并借给其4600万元资金是公司行为而非谢俊豪个人行为。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规定,金宏公司的投资行为并不是谢俊豪个人行为,挪用资金的指控并不能强加给谢俊豪个人。

假如谢俊豪与金宏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与绿地能源“挪用资金”指控就毫不相干;谢俊豪身兼二职却“有理说不清”。或许,只有法律的正义才能给谢俊豪一个洗脱冤屈的交代,期待二审的公正判决。


文章来源:网易号 今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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