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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先患肺癌再买保险,打官司居然赢了30万



保险理赔难不难?

肯定有人会说,“难!这不赔,那不赔,保险就是骗人的”。

理赔难是保险公司留给大家的光辉形象。大家都认为,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免责条款陷阱无处不在,防不胜防。晦涩难懂确实是大实话,免责条款陷阱,并不见得,下面要讲的这位高人,得了肺癌投保居然还顺利拿到太平洋人寿30万理赔金的。

她是如何做到的?

01 真实案例



河南禅城一女子陈某,在其父亲2017年1月12日诊断出肺癌后,于2017年1月25日向太平洋寿险公司投保银发安康恶性肿瘤××保险A款,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且保险合同约定,被保人确诊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等,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2018年9月15日,陈父以间断咳嗽、咳痰7天余为主诉入住郸城县中医院,被诊断为左肺恶性肿瘤。陈某随后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理赔30万,保险公司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陈某到法院诉讼,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2 案情分析



陈某胜诉理由如下:

1、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系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在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内直接签字,在“告知事项”部分,所有选项均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脑勾选,没有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任何提示和明确说明。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该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己将该通知书实际送达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直接拒绝赔付,违反该规定。

3、《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在规定的时间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向投保人陈某或其成年近亲属送达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其解除权因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本案合同自成立已超过二年,根据合同约定,太平洋寿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人陈父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03 理赔维权,牢记3点



分享这个案例,并非教唆大家骗保,也并非说健康告知不重要,个案并不能代表全部,带病投保最终未赔的也有。

三木想说的是,保险理赔并没那么难,只要是合法的权益,都能得到理赔,在法院面前,保险公司多数败诉,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多年的理赔工作经验,及多次代表保险公司出庭经历,三木建议大家牢记以下3点:

1、理赔凭的是条款和法律,绝不是口头承诺

理赔是否宽松,依据的是保险条款和法律,而不是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也不是保险公司响当当的招牌。

部分投保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购险误区,总以为大公司可靠,小公司不靠谱,其实大公司真没有你想象中那么可靠,小公司未必不靠谱,花点时间看看条款总比道听途说来得可靠。

2、理赔前,最好找专业的人协助

保险是跨金融、医学、法律等多学科的行业,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人肯定是不熟悉保险理赔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前,最好找到专业人士协助。

三木认为,理赔开始的时间不是提交索赔资料,而是事故发生时,要做到不合适的话报案时不要说,不合适的字不要留在病例上,不合适的材料不要交给保险公司,我并非教唆大家欺骗保险公司,而是告诉大家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争议处理,讲到底靠证据

本案中,保险公司说,拒赔通知书已经送达,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也已经送达,但并没有投保人或被保人签收的证据,法院不认。

陈某说,健康告知书都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勾选,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妥妥的有利证据,法院认。

总之,维权渠道有很多,保险公司总部投诉,保监局投诉,甚至法院上诉,证据的收集才是最重要,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2019)豫16民终3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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