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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女性为户与女性不为户的两种财产权

导语:

财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继承的权利,常常被认为是个人获得独立社会地位的重要前提。

西周时代的宗法社会,私有财产一般是以整个家族为单位所占有的,女性在家庭中处于相对从属地位,即便是贵族妇女,也只拥有非常有限的财产权。春秋战国以后,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在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中,女性通过国家对"户"的制度的改变和自身参与生产劳作,获得了一定的财产权。战国秦汉时代,女性的身份无论是寡妇、在室女、出嫁女,还是弃妻,都渐渐通过"为户"和"不为户"两种方式使自身获得财产权。

笔者认为女性财产权的获得,一方面是由于女性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另一方面则是国家为了保证"户"的存在,借以实现各种徭役的摊派和赋税的征收。

本文,笔者以战国秦汉时代女性的财产权为视角,先介绍女性财产权的渊源,后分别从女性为户和女性不为户两种视角探讨女性财产权的法律认可。

1、 女性财产权的历史背景

从历史背景上来看,宗法制社会中,私有财产不论是占有、支配,还是继承都掌握在以宗族长和宗子为代表的男性家族成员手中。女性则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也无权自由支配家中的财物。

图 一宗法社会中的宗法制

战国以后,传统贵族的社会影响力和政治控制力逐渐式微,个体家庭在农业经济上获得独立。在这种形势下,以个体为核心的主干家庭成为了古代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为了使高额的军费、官僚俸禄以及大规模的国防和帝王宫廷陵寝建造的开支得到保证,在社会产品短缺的情况下,封建主义国家只有尽可能地榨取民众的剩余财富,才能获得资源。一切劳役的征发和赋税的征收都被分化为尽可能小的单位,女性由此也被卷入这一领域。

图 二服徭役充军

田间劳作是当时女性经常参加的劳动,另外,从事商业买卖的也相对普遍。除了农耕纺织和商业活动外,女性还要操持家务,诸如喂养子女、饲养家畜等,日常劳动十分繁杂。更有甚者,成年大女在特殊时期还要被发配筑城、随军戍边等。

图 三劳作的女子

我认为,正是女性在众多领域的辛劳付出,提高了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价值,使女性拥有财产权在法律层面上成为可能。

2、 女性之寡为户的财产权

在传统农业社会,国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支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占有,最终达到对人户的有效控制。为了延续户的存在,防止绝户的出现,国家在选定合法户主继承人的时候,必然会尽可能地扩大直系亲属继承人的范围。

依照律文规定,继承顺序是子男—父或母—寡—女—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其中女性代户的次序依次是母—寡—女—祖母。当时的家庭形态是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流性外,因此母和祖母为户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多见,女性为户主要有寡为户和女为户两种情况。

图 四奔丧的寡妇

关于寡为户的情况。首先寡为户后,其继承田宅的面积是依照儿子的爵位而定的。其次,随着寡妻的去世和改嫁,其在夫家继承的财产权也会自然丧失。但如果寡妻在去世前招了赘婿,对于这些财产该如何再继承,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图 五宅基地的流转

寡死后,前夫的女儿或赘婿的子女获得继承权,只有在与前夫和赘婿都没有子女继承互主的情况下,赘婿方可代户。因此笔者将此继承顺序归纳为前夫女儿—与赘婿所生的子女—赘婿。

图 六入赘的女婿

总之,国家以寡为户主,使寡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权。如此一般的继承顺序,既保证了缴纳赋税户数的存在,又凸显了寡在家庭成员中的地位。

3、 女性之女为户的财产权

按照《置后律》中的规定,女儿承袭本家户主和田宅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在室女直接承袭户主,在室女出嫁后,便丧失了户主的身份,所继承的田宅要依照其丈夫的爵位和宅的位置来确定。

图 七古代的在室女

在室女承袭户主身份后,就拥有了对田宅、奴婢、家畜等财产的所有权。在室女作为户主,必须完成各种赋税的缴纳和兵役徭役的征发,以实现国家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需求,这也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

承户的在室女出嫁以后,作为出嫁女,可将田宅等财产过户给夫家。过户条件是如果其丈夫按照爵级身份拥有的田宅数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时,方可用妻子的田宅补足。但是,若宅不相邻,丈夫仍不能得到妻子的宅。

此外,曾为户主的出嫁女被丈夫休弃后,夫家从弃妻娘家继承的田宅等不动产归夫家,而弃妻所带的其他财物归她所有。当丈夫去世而弃妻又未改嫁的情况下,无论夫家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弃妻都可以从夫家取回娘家的田宅,重新恢复户主身份。

另一种情况是作为"户绝"的出嫁女,也可以继承本家田宅。综合以上可知,国家为防止"绝户"的出现,把户中所有成员都列入继承的行列。国家把"寡"和"女"均列入户主的继承顺序名单,为使国家的缴税徭役户数得以稳定,笔者将其看作是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一种体现。

4、 女性不为户的财产权

战国秦汉时期,女性不为户的现象是更普遍于女性为户的现象的。虽然出土文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她们能够继承财产,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财产,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不但户绝的出嫁女能够继承娘家的财产外,出嫁女获得娘家财产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娘家家资颇丰,并依照法律程序把大量财产转移给了出嫁女。

图 八女子出嫁当晚

除赠予的情况外,嫁妆是出嫁女私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汉代社会,普遍存在重聘金、嫁妆的习俗,皇室贵族如此,普通百姓亦是如此。

另外,作为尊长的寡母在家中的地位高,其享有按照个人医院分配财产的权利,这是长尊幼卑价值观在家庭中的一种体现。

为人妻者,不仅可以继承娘家财产,还能够拥有私财,而且家庭身份为寡母者,亦拥有掌管、分配夫家财产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国家认可的民间习俗所作用的结果。

结语:

在战国早期到秦汉的漫长历史中,国家形态、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国家对百姓的控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役使的对象。

在这种条件下,女性广泛地参与到家庭和社会的各项活动,开始拥有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继承权,笔者认为在另一方面,这也是女性身份价值在社会中的重要体现。

女性财产权的获得,既可以通过"为户"对田宅等的继承,也可通过"不为户"依靠赠予等方式从娘家取得,此外,女性长者还拥有对家中财产的支配大全。笔者认为后者是基于前者的基础上而产生的,换一句说,女性地位增强是基于国家对民众的赋税和劳役所衍生出来的一种价值观。

虽然在获得财产权的过程中,女性的法律身份受到层层限制,但女性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历史沿着螺旋一圈圈地向上爬,笔者看到的是强权政治下社会另一方面的进步。

笔者认为国家利益在最大化的同时,使得女性的权益和付出互为表里,既体现了封建早期的统治严密性,也成为此后两千年女性生活和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参考文献:

《置后律》

《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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