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出题预测:预计分值会在 16 分左右,重点准备票据法的简答。
◆ 重点:
1.商业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职权;单位定期存款;破产清算优先支付。
(1)职权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3)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锁定、不得。
(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2)锁定: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3.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条件;高资信标准;核准;信用评级要求。
4.临时报告:看情形。
关键词:重大、主要。其余: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 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5.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效期内的处理、锁定、期满处理
6.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知道超过 30 日;订立时已经知道;成立后知道仍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
7.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看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8.死亡保险:
(1)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 or 口头形式,订立时 or 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认可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9.受益人:变更、丧失受益权
(1)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最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说了算;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变更于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通知。
10.合同订立
(1)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追认。
(2)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3)免责条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示说明——不生效。
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无效。
11.误告年龄条款: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12.签章:要求、后果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权利:效力、期限
14.抗辩切断:运用到案例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合同纠纷、存入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5.伪造:票据责任(伪造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公示催告
(1)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3)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裁定终结该程序,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报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17.背书:质押背书、任意禁止背书、不得记载、相对记载。
18.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
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提示付款,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9.外汇内容:外币现钞(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人民币 2016 年 10 月 1 日加入特别提款权)
◆ 次重点:
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管;展期。
(1)分支机构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民事责任由总行承
担。
(2)接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展期: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不得超过 3年)。
2.新三板:中小微企业;不设财务门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目的。
3.上市公司增发:一般条件(财务状况良好);配股、狭义增发。
(1)配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代销方式 70%。
(2)狭义增发: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不存在较大财务性投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前20 个或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4.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的个人。
【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超 5%的股东,不受上述资质限制。
5.内幕信息: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⑥董监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6.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 50%以上;表决权超过 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7.保险公司: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代理人 VS 经纪人。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代理人是机构或者个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8.保险合同中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1)投保单≠保险单:以投保单为准,但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为准;
(2)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以手写部分为准。
9.保险人单方解除:谎称;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0.代位求偿制度
(1)以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求偿,但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3)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11.形式要件: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12.出票:相对记载、绝对记载。
【注意 1】出票人只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
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注意 2】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13.承兑:视为拒绝(3 日内不作表示;承兑附有条件的)。
14.保证的相对记载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15.追索权
(1)期前: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
(2)对象: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本金+利息+费用。
16.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界定
中国公民和在境内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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