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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该对初任法官重新定义了

去年,一位于新入员额的同学发来微信,称他在法官学院参加初任法官培训,我惊问道:“你不是前些年早参加过初任法官培训了吗,怎么参加第二次培训呀?”他说:“入了员额,还要参加”。我始得明白:现在的初任法官或许只是指新入额的员额法官。


2019年,新法官法重新修订,关于初任法官一词散见于部分条款中: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纵观各个条款关于初任法官的表述,笔者认为,目前,需要对初任法官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新定义:


1.改革前已经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但未能入额的未入额法官,是否还是初任法官?


2.中级法院的未入额法官已经转换为法官助理身份,其在入额成为初任法官后,是否要到基层法院任职?


3.没有获得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仅有大专学历的未入额老法官是否具有初任法官的资格。


4.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仅通过小司考,但改革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未入额法官是否有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


笔者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应当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措施:


1.对改革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未入额法官在进入员额法官序列后,无需参加初任法官培训,也不应以初任法官相称。


2.中级法官在改革前已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未入额法官,其身份已转换为法官助理,在进入员额法官序列后,由于其之前已被任命过初任法官,参加过初任法官培训,不应到基层法官任职。中级法院到基层法官任职的初任法官,应当仅限于没有被任命过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法官助理。


3.对于仅有大专学历,没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未入额老法官,应当允许其参加员额法官遴选,进入员额法官序列,避免优质审判资源的损耗。


4.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司法阅历的未入额法官,由于其改革前已具有法官身份,应允许其进入员额法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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