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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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