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爆发了多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热点事件。事件之所以引起广发关注,是因为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标准不清,太模糊,结果导致一些法官判定防卫人是否属正当防卫的客观法律标准不明,引起广泛关注。
其实防卫应该是公民的权力,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人说,当实施侵害方的侵害还没有实施时,防卫人就不应该实施防卫,这种说法显然有背公理。如果只有等侵害方实施侵害后才能防卫,谁能保证,侵害方侵害行为实施后,被侵害人还有防卫的能力?如果一定要求被侵害人只有在侵害方实施侵害后才能防卫,这是不是在保护侵害方侵害他人的权力,限制被侵害方防卫的权力?法律是这个意思吗?我想不是。
冲突发生后,首先应该认定侵害方和被侵害方,侵害就是冲突发生的主动挑衅方,不管是言语挑衅还是行为挑衅,都属侵害方,被挑衅方就是被侵害方,就是防卫方。没有挑衅就没有冲突,因此,挑衅方首先要承担冲突造成的至少50%的责任,剩下的50%由双方根据冲突造成的后果按实际情况共同承担。1、挑衅方只语言挑衅,没有先出手,发生冲突的双方各承担剩下的50%,即挑衅方承担冲突至少75%的责任,被挑衅方承担冲突至多25%的责任。2、挑衅方先出手,承担冲突100%的责任,被挑衅方不承担责任。如果这样明确规定,是不是就明确限制了挑衅方(侵害方),保护了防卫方(被侵害方)?是不是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法律不应该模糊,更不应该限制自卫方,保护侵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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