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砖家文史
火的利用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火灾的频发,也会危害公共安全、阻碍社会的发展。早在商周时期,人们对于防治火灾就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火灾频发的唐朝,人们也在长期的生活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防治火灾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火灾发生的次数,对于现代防减火灾也具有积极的研究意义。
一、唐朝初期由于人们防火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防火措施再加上自然灾害导致唐朝火灾频发
唐朝初期,一些寺院、宫殿以及寺院等火灾频发。原因有二,一方面,唐朝房屋多以木材搭建为主,尤其是宫殿、寺院,大多采用拱形结构,再以庞大的柱子和梁作为支撑。木材极易被点燃,再加上当时没有什么正规的救火工具,如果不小心起火的话,几乎很难灭火。
唐朝的木质宫殿
而且当时的武器也多为木制材料,如刀柄、弓、弩等等,这些兵器大多会有专门仓库供其存放。大量的木制兵器长期堆放在仓库,且仓库里没有流动的空气,再加上干燥的天气,起火程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由于唐朝人多信奉佛教,人们经常会去寺庙烧香祈福,这也是诱发寺庙多发火灾的原因之一。且每逢节日庆典,去寺庙的人又会增多,引发火灾的可能就会加大,再加上人群密集起火时很难疏散,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然,大风、雷电等自然灾害也会诱发火灾。而且当时人为纵火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盗贼盗物不成通常会纵火来报复百姓。再加上当时唐朝多战乱,战乱之时敌军也会派人大肆纵火。《旧唐书》中也记载描述了“安史之乱”时叛军大肆焚烧宫苑的景象:
“宫室焚烧,十不存一,百曹荒废,曾无尺橡”。
可以见得,当时火灾的破坏性极大,不仅造成了财产上大量的损失也使得百姓苦不堪言。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火灾频发,唐朝政府为避免火灾给人们造成巨大的影响,遂逐渐对防火重视起来。
二、唐朝政府为了减少火灾对人们的影响,采取了多种措施防治火患,力争从源头上遏制火灾的产生
(一)颁发相关法律规定
唐朝中期,为避免火灾造成严重的后果特意颁发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唐律·杂律》对故意放火的行为也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诸故烧宫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唐律·杂律》
说的是,故意放火烧毁宫苑或私人住宅的人,一般都会被处以三年的牢狱之刑。在烧毁的财物上又另当别论了,烧毁财物达五匹,就得被流放两千里;烧毁财物达十匹,会被处以绞刑;因放火夺取他人性命的人,一般都是就地斩杀。可以见得,唐朝对于故意放火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唐律·杂律》对于因过失而导致火灾也有相关规定: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延烧人舍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说的是,如果是不小心走失火种导致自己或别人房屋起火的人,亦或是不小心烧毁田野的人,都要受到五十鞭笞;凡是不小心烧毁他人住宅及财物的人,会受到八十杖刑;如果烧毁财物较多或是不小心使他人丧命,一般免不了要有牢狱之灾。
由于当时没有设立专门防火的机构,当地官员免不了要在失火中承担很大的防火、救火责任。如果在火灾中,没能控制住火势进而造成巨大损失的官员,一般也是会受到严厉的刑罚。
《唐会要》中曾有记载:
“元和四年三月,御史台佛舍火,当值御史李应罚一季俸。”
元和四年,御史台的佛舍起火,当时任职御史的李应被罚三个月的俸禄。在一些火灾中,对于官员的处罚上,罚取俸禄算是较轻的,因火灾致使朝廷损失重大的,有的主管官员会因为失职被杀头甚至是殃及其家人。
唐朝通过颁发相应的法律从源头上遏制火灾的产生,并通过法律将防火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的火灾的引发,同时也为唐朝形成良好的社会安全方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加强公共管理
唐朝时期,多设“坊”和“市”。“坊”的设立将城市划分为各个区域,在凸显城市格局的同也能够方便政府进行管理。
唐朝长安城坊市
所以相应的,唐政府在长安城内设置左右金吾卫负责城市治安,其下又各置左右街使一名。《新唐书》中曾有记载:
“左右街使,掌分察六街缴巡。凡城门坊角,有武候铺、卫士、骑分守,大城门百人,大铺三十人,小城门二十人,小铺五人......”
由此可见,当时政府为了加强对于城市的管理,在长安城内设立左右金吾卫来掌管城市治安,在他们之下又设立左右街使,进行日常巡逻和勘察。
在街使之下,还设立大大小小的士兵来维护城门、商铺的公共安全。即便是在晚上,他们也会轮流值班,政府也相对应的设立了武官进行巡察,可见当时政府是极其重视城市社会安全的。如若说有哪家哪院不幸走水,沿街巡逻的士兵就会在第一时间发现,从而能够实施最大力度的救援。
巡逻的士兵
可以说,这种加强城市安全的管理,在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同时,也无异于打造了一张隐形的消防安全系统。
(三)改变建筑结构
因为唐朝初期建筑物多为木质结构,所以极易引发火灾。当时在广州任职都督的宋璟发现当地百姓频繁遭受火灾,他在弄清缘由之后,对木制房屋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即用瓦替代木材来建造房屋。果不其然,用瓦建造的房屋大大降低了火灾发生的概率,使得当地百姓一提起他就赞不绝口。
(四)创新已有的灭火器具
唐朝中期,在灭火器具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创新。除了利用传统的木桶取水扑火,人们还发明了皮袋和溅筒等工具来灭火。在《通典》中就有记载:
“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
唐朝灭火工具
这里指的是选用直径较大的竹子并将其中间掏空,将它的长度锯成三米左右,再用生薄皮缝制成一个足够装三四石水的袋子,最后将改良过的竹子放在袋子里。如遇火灾,可以让人们直接快速挤压水袋达到持续灭火的作用。这种做法,类似于携带一个简易便捷的消防车。
三、唐朝从归纳城市区域、利用园林以及城市水系等防火措施无一不体现了唐朝防火的科学性
首先,唐朝政府擅于规划城市区域,可以用分割的空间来隔离火势。唐朝多设“坊”和“市”,并将其隔开分别进行管理,如果俯瞰唐朝城市的格局,你会看到它近似于一个巨大的棋盘。
当时长安城内大街小巷交错复杂,大的主干街道宽有200米,最小的街道也有15米宽。这种区域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利用了一定大小的无可燃物的空间,在区分城市功能区域的同时又能有效的隔离火源。而且古代的墙体多用泥土建造而成,所以这种墙体能够有足够的厚度且不易被烧毁。
唐朝长安城模型
其次,唐朝利用城市中园林进行防火也极具科学性。古代的园林因为建筑面积较大,所以在遇到火灾时可将人们与火源隔离开来,当做一个人群疏散区域。根据日本的研究表明,要利用一块场地充当人群疏散避难场所,其必须要满足300平方的面积大小。唐朝时期,城市园林发展迅速,且一般官僚贵族都会在城市中建造私家园林。一般私人建造园林的面积都远超300平方,更别说皇宫内的皇室园林了。《初学记》中曾有当时唐朝利用园林来预防火灾的记载:
“圆有林池,所以御灾也。”
再者,人们利用城市水系来维系日常生活在特殊时期也可用来防火。唐朝时期,城市的选址以及建造无一不考虑到水系的因素。城市中多有挖建的沟渠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用水,而且城市中多建护城河,从而形成城市完备的水系系统。
古人早就意识到,修建护城河不仅有利于商船行驶或利于人们泛舟赏景,而且必要之时也可以让人们就近取水救火。根据《旧唐书》当中的记载:
“光启元年正月,幽州坊谷地常有火,长庆三年夏,遂积水为池,近水诊火也。”
描述的是光启元年,幽州坊间堆放谷物的地方经常起火,人们后来学会利用城市中有积水的池子去灭火。可见,唐朝城市水系的建造也颇具其科学性,一个城市发达的水系不仅能够维持人们日常生活用水,而且对于防止火灾也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唐律·杂律》
《新唐书》
《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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