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在一家国企工作,他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是1958年11月,但是他档案中《职工履历表》上记载的年龄却是1960年11月。原来,陈先生当年为了进入国企上班,私自改小了年龄。
去年他想按照自己的实际年龄退休时被告知只能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陈先生不服,先后就东西湖人社局退休审批行为向市人社局及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陈先生的主张经过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均未得到支持,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以劳动人事档案的最初的登记时间为准。
也就是在申请办理退休的时候,虽然陈先生的实际年龄可能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陈先生只能按照档案年龄即2010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
案件评议
对于人们退休年龄的确定,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应当实施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当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来源/武汉晚报 采写/记者章鸽 编辑/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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