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从绝对不允许到相对允许。
体现在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是相对允许“利滚利”的,那么你知道你怎么约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下面从一个计算公式来说明法律是如何规定“利滚利”的:
比如:最初借款本金是100万元,整个借款期间为2年,无论分了多少次借款,出借人通过利息转为本金利滚利方式能够得到的本息之和是100万+100万x2(年)x24%(年利率)=148万元。
也就是说不得高于: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x整个借款期间X24%年利率。
司法解释简单明了的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约定进行了上限限制,即借款期满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650711.html
赞 (3)
打赏 微信扫一扫
【警惕】一批“老赖”正借“扫黑除恶”浑水摸鱼!
« 上一篇2019-09-23 22:23:24
平罗团委开展网络安全科普教育 主题日活动
下一篇 »2019-09-23 22: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