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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怎么办?“第三人到期债权”也可以

扬子晚报网7月5日讯(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华茜)“许法官,要不是你们及时发现第三人到期债务,又多次协调做通了对方工作,我也不会在这么短时间内就拿到执行款!这下我们公司也能安心了!”近日,惠山法院执行局许正平法官接到一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人——某机械公司负责人杨某的电话,感谢法院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方式,成功帮其拿到了百万执行款。

强制执行申请人——某机械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将被执行人——某机床公司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机床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之后,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许正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许法官又至机床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已不再经营,设备也早已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该案执行到位的希望十分渺茫。但许法官没有放弃,对案情进行反复研究、分析,又多次向申请人了解情况,整理出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线索,再对这些模糊的线索一一进行确认。经过进一步调查,许正平了解到被执行人与案件第三人武汉某公司之间存在一笔100多万元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核实后,许法官第一时间赶往武汉,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我们跟机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直接把钱给他!”一开始,第三方公司的负责人直接拒绝了法院的要求,认为自己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虽然有正常业务往来,但并不涉及申请人;至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此笔到期债务,该负责人也以双方的交易还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回到法院后,许法官调整了执行策略,设法与第三人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多次前往武汉,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对方工作,详细阐释其协助执行的法律主体身份及其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如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又不履行的将被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许正平组织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进行沟通,促使双方对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友好协商。

经过多次奔波多方工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了协议,第三人公司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该笔款项则直接成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的支付义务,案件顺利执结。拿到执行款后的申请执行人,对法官的高效执行给予了高度肯定,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释法】何谓“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如果A欠B的钱,B申请执行,发现C欠A的钱,此时,如果债权已到期并经过确认未有异议,法院可向C执行这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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