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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制度: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理论

一、合伙企业理论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一般地,合伙体现为一种单纯的合同关系。合伙关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体现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除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什么是合伙企业法?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协商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依法纳税原则。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理论

1.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团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而不论自己在合伙企业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所有的合伙人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足够清偿时还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须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团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地;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或劳务缴纳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名称中应当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字样,违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包括:全体合伙人签订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可能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当场能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委任的代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日起或发生变更事由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如何构成的?

合伙企业的财产,有三部分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和劳务,是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非实缴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盈余;企业债权;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6.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是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特征。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作为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让或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7.《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属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法、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根据《合伙企业法》,此行为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有几种?

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有两种。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委托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地;处分企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企业经营管理人。

9.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包括: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包括: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0.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实现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由合伙协议对表决办法作出约定。约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作出。

实现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每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而不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论。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如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增减,处分企业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合伙企业法》规定需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1.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办法是怎样的?

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损益分配作了原则性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2.非合伙人如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非合伙人担任企业的经理人。

经理人的职责如下: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经理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履行职务的,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界定?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设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商品交换、服务的供需和财产流转,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联系,形成其对外关系。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债务且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间的关系。

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有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与合伙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不属于善意。

1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存在哪些关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需在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求偿后,再向合伙个人请求债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个合伙人承担企业债务非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15.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存在哪些关系?

合伙人发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也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6.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一般地,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7.什么是合伙企业的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分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此时该合伙人可以退伙,并需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的事由而退伙,它分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发生于如下情形下: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清偿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法定或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强制执行。除名退伙发生于如下情形下: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通知被除名人。

18.退伙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发生归属变动。包括财产继承和退伙结算。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法定或协议约定须某种资格而该继承人无该种资格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除非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货币或实物;合伙人退伙时,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合伙人退伙后,不解除其对于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19.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0.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有几种?

《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包括哪些措施?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并应当单独立户管理。职业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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