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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从7月1日起,13种情形下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的《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提出,职工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后,可申请冲抵还贷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少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还款额的6倍,作为固定留存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职工本人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二)职工委托单位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经办人审查后,报该中心申请办理。

《细则》规定,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查证核实,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证明的,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细则》提出,职工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后,可申请冲抵还贷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少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还款额的6倍,作为固定留存额。其后,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月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抵还贷业务办理期间,不再办理偿还该笔贷款的提取业务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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