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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生收取2100元“辛苦费”,并不是简单违法,而是一个两难困境

近日,湖南娄底一高三班级家长群内通知,每名学生收取2100元“辛苦费”。班主任称,这笔钱是教师正常工作8小时以外的加班费,统一收取交给学校,多数家长已交钱。当地教育局提供的咨询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据家长反映,2100元“辛苦费”包括了两部分:一是年前补了11天课的600元“补课费”;二是8小时以外(主要指晚自习)的加班费1500元。

这个新闻发出后,引起一片热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1、这是教育乱收费,应该抵制和处罚。超时给学生补课或滞留学生在校,相关部门都有严格规定,无论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不应该额外收费。向家长收取辛苦费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教师事实上进行了加班,应该有一定补偿。不管如何,老师的确是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学生提供了服务。有工作就应该有报酬,给教师一点补贴无可厚非。


@象牙山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者说得都有道理。对于补课收费在法律上有两难困境,不应简单地对教师进行不恰当地批评,而应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并正确地进行引导规范。

一、教师获得加班报酬所面临的两难困境

其在法律上的矛盾如下:

1、《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并不直接适用于部分教师。劳动法规定了加班工资,具体标准不再分析。但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编外或企业化管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应该适用劳动法规定,给付加班工资的。但是与事业单位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并不直接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加班福利语焉不详。该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时、休假的执行上应该要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加班福利作为工时和休假的一部分也应该适用。但是,实际中事业单位往往并不直接适用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中也不一定得到加班费支持。


3、事业单位发放加班工资存在客观困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三堂会审”,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发放。如果当月发放有变化,必须提供相应的依据。也就是说,个人工作基本固定不变,如果有变化,都要有相应的文件依据,单位人员增加,要有人事部门分配或者组织部任命文件;人员减少,要有退休或者调动文件;工资数额增加,要有调资文件。如果是个人加班费增加,不仅要有加班依据,加班的证明,必须经过人事部门的审核,手续非常麻烦。单位又没有加班费的支出项,因此几乎不能发放。



4、课后补课是一种违规行为但也是客观需求

对于小学来说,教师加班更多是课后延时服务和学校自身行政管理所需要的,这个矛盾还不突出。对于学生面临着中高考的竞争压力的初中、高中来说,课后补课是无可避免的,也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

法律上有一句重要的谚语和原则“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虽然一直会官方要求公立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禁止课后补课行为。但是,实际上初高中的课后补课是学校、学生、家长都要的客观需求,并且一直也是客观存在的。教育主管部门有落实学生减负的行政义务,有落实义务教育免费化均等化的义务,但是更有提升本地教育水平和升学率保障本地学生和家长根本利益的义务,所以一般也都对于学校的补课行为不过多干涉。

这个时候由于前述事业单位加班费支付的困境,就会产生向家长收取补课费、资料费的行为。对于民营学校来说,教师管理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上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任何障碍,不另行分析。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其组织性质一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教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加班费、收取家长补课费正好落入前面分析的法律困境。



二、对于解决法律困境的建议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认为,矛盾和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新闻媒体和社会在进行正确而无用的道德评判的同时,更应该直面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讳疾忌医,看到问题躲着走。

1、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保障各方权益。对于公立学校教师加班行为来说,要落实好法律规定,优先进行调休。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调休的,又无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应该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将学生综合表现、考试成绩、加班时长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因素中进行兑现,而非执行现在机械的以职称定薪的模式。



2、在法律上正确落实教育均等化真实目的

如前所述,当前学校、教师很多对学生负责任的行为,往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禁止的。

@象牙山律师是农村娃,从农村学校一步步走向名校,并从事了律师行业。个人认为,我们说教育均等化,不是机械意义理解的均等化,而应是实质性上实现公平和正义。对于很多农村学校、教育资源较差的学校,受师资、家庭、资源的限制,用时间来换效益,用努力来换公平,是不可避免的无奈选择。

法律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而不应该是超越发展阶段而对社会需求进行扭曲。从行政法角度来看,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行政行为要实事求地满足社会的客观需求。对于课上不讲课后讲,在职教师私自办班等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打击。同时,对于适当的、有必要的课后补课和辅导,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进行支持和规范,而不是不顾实际情况进行打压。如果有了比较规范的补课和收费标准,那么无疑可以激发学校、家长、教师、学生各方的积极性,使我们的社会更美好,让更多孩子的未来更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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