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武负责协助陈某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保证陈某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业务;陈某雄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第4条约定,陈某雄同意以不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某武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陈某雄至少应向张某武支付6000万元的25%即1500万元。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然而,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二审期间,张某武还以陈某雄根本违约为由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陈某雄支付剩余4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广东高院裁定做出后,张某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称,上述改判对两人自2001年起即建立并存续了8年的合作关系的基本事实未作审查。另外,有新证据能进一步证明两人间的合作事实。
最高法院受理申诉后,裁定提审该案。2016年4月26日,该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审。
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张某武的女儿录制的张某武与陈某雄于2012年6月16日14时50分至17时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源自2001年,陈某雄认可张某武在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陈某雄愿向张某武支付3500万元对价,即由6000万元降到3500万元、6000万元系2001年约定的股权权益对价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由于时间跨度较大,前后经过将近十年的时间,而双方又各执一词,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查清事实,而查清实施的关键是对于私下录音的认定问题。
三、法院分歧
对于私下录音是否合法?在实际中有不同的看法,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又经过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审,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处理的结果大不相同,根本的原因在于对私下录音是否合法的不同看法。
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不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四、判决结果
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五、律师分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证据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没有证据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时候,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要得到法院的认可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当事人不仅提交的证据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内容上也要合法,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一般情况下,私自录音要成为合法的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意录音的场所和手段
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在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录音,容易被做手脚,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二)注意录音的内容
录音的内容应该与案件有关,而且保持一定完整性,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注意录音的形式
虽然是私下录音,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并不是所有的私下录音都可以被当作合法的证据。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声明但表达了录音的意图,对方未明确表示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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