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
2.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需要个案判断。
3.广大民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现状之具体特点,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
4.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及时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5.对于虽不存在履行障碍,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履行结果明显不公的,要积极采取协商方式变更合同条款,请求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6.新冠肺炎疫情过后,因主动或被动原因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至189条之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
7.对于请求权时效临近届满的,企业应积极向相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
8.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等商事交易常用增信措施,均存在期限问题,对于因疫情而耽误期限的,要积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9.各地区采取的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在程度上具有差异,企业需要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时,必须证明自身受到疫情影响从而客观不能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明显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基础。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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