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举证可借助司法鉴定】上诉举证责任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就主张的事实无法充分举证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争议事项,比如劳务工程款数额。既无法举证,又拒绝申请司法鉴定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在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双方就劳务款发生争议的,劳务分包一方既举证不能,又拒绝申请司法鉴定的,以对方自认的劳务款数额为准。
【简要案情】
一、2011年7月,某集团南京分公司将承接的电气安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了景山公司,双方签订分包协议;
二、景山公司将此劳务分包给了赵某,并签订分包协议,协议约定:景山公司扣取10%,施工中产生的签证和合同外工程量全部结算给赵某,景山公司不收取费用;
三、赵某完成了全部涉案工程,并已经投入使用;双方就涉案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四、赵某主张,根据计算,合同内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190万元,合同外新增有签证工程量对应工程款100万元,无签证部分对应60万元,上述三项合计350万元。景山公司已经支付120万元,尚欠230万元;
五、赵某诉请景山公司、南京分公司、某集团、业主共同给付剩余工程款230万元;
六、景山公司主张合同内工程对应工程款150万元,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对应60万元;
七、赵某无法举证证明所主张的劳务款,并经法院释明,赵某拒绝申请司法鉴定;另,景山公司和赵某均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裁判结果】
一、赵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效。但是其完成了劳务施工并被接受和认可,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劳务工程款;
二、赵某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法举证,又拒绝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涉案的劳务工程款数额以景山公司自认为准。关于合同内工程量对应劳务款,应以景山公司自认的150万元为准,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对应劳务款,以景山公司自认的60万元为准;
三、判决景山公司支付尚欠的劳务款70万元及利息;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232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