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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买卖田地的?从“一田两主制”入手,聊聊宋代的民田典卖


宋朝农民阶层生活丰富多彩

自古以来,统治者“以农为本”的思想观念亘古不变,以至于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土地的划分。从西周开始,确立了井田制,它是中国古代农业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土地制度,后来到了春秋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土地开始有了从国有转向私有化的趋势,再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朝等阶段后,土地私有化渐成燎原之势,这也间接使得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发展迅猛。所以,翻开历史的篇章,让我们探讨宋代土地交易的发展历程,以及带来的影响。

一、民田典卖的含义,“一田两主制”如何产生的?

1.田地的典当与买卖

所谓的“民田典卖”,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农民把自己的土地以典当的形式卖给别人。据史书记载,人们把“民田典卖”分为两种,一种是“活卖”,一种是“绝卖”;“活卖”即指土地典当,出典者向典入者售卖土地,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收租权,但出典者仍然可以在若干年后用原价收回,不用支付任何利息。而“绝卖”指的是土地买卖,即买者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和中国当代当铺的实行原则是一样的,卖家,可以选择活当或死当。而这种现象的产生,极大维护了宋代土地的质量,减少荒地的出现。

井田制

2.一田两主的制度

在“民田典当”的社会风气迅速发展下,“一田两主制度”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下,而所谓的“一田两主制”大体上指的是,同一块土地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意思就是说:当一块民田存在多个典买人时,典买人购买土地所有权的顺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典买人除了可以转典之外,还可断卖已典的土地,而其断卖的,除了土地的使用权,还连带着田根的优先购买权。典卖人如果将田根出卖给第三方,原先的典卖关系并不因典卖人的更换而失效。

二、“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形成原因有哪些?

1.宋代时代背景的演变

宋代是一个社会稳定,经济发达,百姓安居乐业的时期,并且,宋代的统治者没有延续前几代实行的“重农抑商”的政策,而是鼓励商业的发展,以至于宋代民间贸易往来处于繁盛的发展态势,这也致使很多的农民,开始不再只专注于耕地,而是开始做起了商人,这使得大量的肥沃农田没人耕种,变成了荒地。宋代统治者很快的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所以就下达了不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这使得很多农民,看到了土地带给他们的商机,慢慢的“民田典卖”和“一田两主制”的现象大量出现。

宋代民间贸易

2.土地买卖的频繁化

在宋代实行不抑制土地兼并之初,农民们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权卖给贵族,富商,后来随着商业的发展,农民的买卖观念开始有了新的变化,农民们不再把土地的所有权全部卖给买家,而是通过出典的形式,向买家进行售卖,人们称它为“典卖”。农民们通过和买主订立契约,来划分土地的所有权,在农民们售卖土地后,依然保留着“田根”,等日后他们想赎回土地了,就可以用等同的价格回收。这也致使一个土地,拥有了两个业主,且统治者还对这种交易的形式多加赞赏,并设立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在《清明集》“伪批诬赖案”中曾记载,吴五三父亲于嘉泰二年先典田于陈税院父,此后吴五三“将上项田根于嘉定八年并卖于陈税院之父”。从此案可看出,吴氏父子所卖土地产权实际上是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两部分组成。吴氏先将土地使用权以出典方式转与陈税院之父,继之再将土地所有权卖与陈税院之父。可见,统治者在支持“典卖”的基础上,也有相当严格的把控制度。

三、“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的发展历程

1.“民田典卖”的分类

在宋代“民田典卖”的日益发展中,慢慢的延伸了多种土地典卖方式,分别是:“活卖”、“绝卖”、“断骨卖”。前两种的典卖方式上文都有很详细的解释,所以,我们就拿“断骨卖”来说,断骨卖,从表面上就能看出,业主与典卖后的土地关系断的之干净;所谓的断骨卖指的是已典之后土地所有权的售卖,即通常所说的就典绝卖,如已典典主不愿买,业主可出卖于第三方,而这种形式的售卖,使得土地在卖出后,业主和它就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再次买回的权利。这这个典卖方式,要比前两个方式更加的决绝与苛刻。

后来这三种方式,又被宋人称之为“卖田骨”、“卖田根”、“并根”,就如《清明集》中所记载的一案,《都昌县申汪俊达孙汪公礼诉产事》中曾道:“俊达既无亲的子孙,则当来卖田骨以葬三丧,乃死者之幸也。公礼既是俊达死后过房为孙,所卖田骨,系为乃祖掩骸,又何讼为?照蔡提刑已判行。”判词所言汪公礼通过卖田骨,来葬汪俊达,卖的也仅是土地所有权,而土地原本使用权,在这之前已经典与他人,祖父去世后,没有钱来下葬,不得已将田骨也售卖了,这也是无奈之举。如果按照典当的第一种形式来说,想要“卖地以葬三丧”,是没有必要“卖田骨”的,所以,只能说这土地在售卖之前,就已经被典当过了,它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

2.“一田两主”的不合法化

即使在宋代典卖方式十分频繁的情况下,统治者也依然坚持实行“一元制”,它强调的是一个田地只有一个户主,而通过典当形式,得到土地的买主,则被划分为两种,分为“主户”与“客户”,只有完整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买主,才可在户籍上登录为户主;而那些进行典当交易后,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租售权的买主,在户籍上,只能享有客户的名称。这也相对的缓解了典当交易之后,典当者与出典者之间关于土地户口上的矛盾。而宋人还赞叹这种制度为“典赎之法,昭如日星”。

冒雨劳作的农民

光宗在位时,《条奏经界状》曾记载:“本州民间田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平租课田,名色不一;开具本乡所管田数、四至、步亩等第,各注某人管业,有典卖,则云元系某人管业,某年典卖,某人见今管业。”而这其中的“管业”,就是强调“户主”与“客主”在官府户籍上的区别,这也间接地表明在国家户口登记制度中,主户户口的认定具有唯一性,实行的是一田一主制,谁收益谁纳税,谁就是土地的主人,不承认“一田两主制”。

四、宋代实行“一田两主制”进行民田典卖有什么影响?

宋代“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的迅速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稳定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统治者通过对这一土地买卖方式的支持,极大地缓解了因商业贸易的发展给农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也通过土地之间的交易,给那些家境贫苦,且无力耕作的农民,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收益,这也间接缓解了农业与商业发展的矛盾。而宋代在田产交易活动中,也间接给民间带来一种贸易、交易的一种社会风气,并在《清明集》中常有关于民间交易习惯的记载:“安固习俗,常假姓以置产”“张清将地抵挡,所在乡例有之”。可见宋代民田典当的发展带来的影响之深远。


宋朝文人

并与此同时,也使得那些已经荒废很久的土地,转载到会使用它的买主手上,这也促进了宋代农业的发展和对宋代自然环境的改善。并且土地的典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朝廷赋税的收益,使得国家在经济发展上有了显著提高,而宋代日趋成熟和完善的民田典卖方式及其典卖机制,对此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结语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而土地交易方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宋代“民田买卖”和“一田两主制”的发展,不仅为古代的人们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后世几代的统治者提供了“田地制度”方面的策略参考,并且“民田买卖”和“一田两主制”的发展,也相对缓解了农业和商业之间的矛盾,同时,它也为日后我国能成为世界上的“农业大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

2. 《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

3.《典卖与倚当:宋代法律的逻辑与生活原理》

4.《清代“一田两主”地权关系研究》

5.《都昌县申汪俊达孙汪公礼诉产事》

6.《条奏经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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