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个征收的规定,不仅比《宪法》详尽许多,比三资企业法的征收及其补偿规定详尽,也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专门的征收与补偿法律详细。特别是在补偿的规定上,第二十条使用了及时、公平、合理三个形容词,反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规定了公平补偿。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前述规定做了拓展,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新增了非歧视这个关键词,明确了公平、合理的含义是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
以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补偿,还涉及以何时的市场价值为准,以及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对此有大量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可供参考,可以做阐发性研究。进而,及时的意涵和考察标准为何?学说、国际争端解决案例,条约、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梳理,有没有形成国际习惯。及时、公平、合理与其他原则的关系,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毕竟在征收补偿上,中国也是接受ICSID管辖的。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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