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我们解决纠纷时谋求公力救济最常用的手段,人人都应享有诉讼的参与权和程序救济权。但是在古代,执政者和司法官员为了少让民众参加民事诉讼,却是用尽手段。
这与受儒家思想影响的“非讼”意识有关,还是有其他的目的,通常来说诉讼权利是一个人获得司法救济最基本的权利,理应想尽办法保障才对。
但在古时,不仅民众诉讼意识普遍淡薄,而且官方也大力倡导“非讼”意识;诉讼往往被笼罩在可怕及压抑的气氛中,如果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民众基于对专制统治的畏惧,因而严格控制起诉,其实更容易引起司法腐败和基本人权的侵犯。
但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采取一定的息讼手段,看似是对诉讼权利的侵犯,其实却是执政者追逐的天下无讼的无为而治理念的体现,这样看来民事诉讼息讼手段有其正面价值。
当然在古时候执政者往往“重刑轻民”,所以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定更为健全,也很少受到阻碍。但是民事诉讼的待遇却不并一样,很容易遇到的息讼手段就是“一拒二拖三感化”:
一是拒绝,以拒绝受理案件的手段,直接将诉讼挡在门外;
二是拖延,对拒绝不了的案件用拖延受理和审判,来促使诉讼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撤销诉讼请求;
三是感化,对拖也拖不下去的案件,以儒学教化诉讼者,让其撤诉,以求息事宁人。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是对和谐的追求,还是对政绩的追逐,或是对人性潜在需求的尊重呢?
01
从对民事诉讼一拒二拖三感化的表面来看,这些息诉招数确实系对诉讼权利的破坏
在今天,我们如果因为民事纠纷想到法院去起诉,假若面临一拒二拖三感化的情形,我们一定会认为这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体现。
但在古时候,民众想要起诉时面临同样的阻碍,表面来看确实也是对诉讼权利的不尊重。可以想想,我要到法院去提起诉讼,你却拒绝受理,不得不受理的情况下还拖延处理,实在拖不下去了你来感化我,劝我息事宁人。
这样给人的感觉确实是执政者要想尽一切办法来阻止诉讼的进行,民众也会有面临重重困难的感觉,想打个官司怎么会这么难啊?不知该何去何从。
其实真相并非如此,而这样的做法也并不违法;在古时候“亲亲、尊尊”的儒学要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禁止有些民事诉讼的进行,如果受理这类案件,法官本人就违反了法律;有立法的保障,意味着执政者是默认法官在立案受理上享有充分的自由裁断权力的。
这种权力最明显的就是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因此,拒绝受理民间诉讼,对古代的法官而言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在他们看来,拒绝受理是在于当事人的行为被视为败坏伦理、侵犯礼教,或被讥为锱铢必较、睚眦必报;反到是受理了这类案件,是对道德伦理的破坏。
因此基于古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在立案审查时往往需要直接进行实体审查,将那些不应当受理的案件拒绝在外,不仅不侵犯诉讼权利,反而是对法律统一的维护。
而当面临有的不得不理的案件时采用拖延战术,其实更多的是德治的求和,体现在具体审判过程中的追求,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有冷静清醒的时机。
02
从对民事诉讼一拒二拖三感化的潜藏价值来看,这些息诉招数其实是对礼教德治的维护
在古时候,许多民事诉讼是为大众所不齿的行为,甚至被认为是民心不古、教化不行的结果,是对道德、礼义的冲击。
所以才会有一拒二拖三感化的息讼招数,这样往往导致许多司法官员会将实体问题撇在一边,积极的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求让其自行息讼,这样更能维护道德和礼义廉耻的普适性价值;当然执政者和司法官员也能从中得到个人声誉、仁恤慈爱的评价。
《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
孔子在当首席大法官时就曾对一个案件拖延三月之久,本质目的就是维护“亲亲相尊”,“父子相爱”,这也符合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
我们有理由相信荀子记载的真实性,依据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心也使无讼乎”的追求,天下无讼是他的目标之一,所以孔子在当司法官时故意拖延不审理父子相讼的案件,是为了尊崇“亲亲”、“尊尊”的礼教原则。
为了仁义和礼节,古代法官只要能设法息讼,即便影响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非但不会受到任何责难 ,反而可会借此获得声名和认可,就让他们有动力去追逐这种民事诉讼状态。
在今天看来,儒家在理论上虽有夸大教化功效的问题,但是,教化能使人“有耻且格”,却是发挥人自身内在的行动潜力的积极体现。
董仲舒甚至认为:“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
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通过教化来息讼止争是一种文化潮流的必然,甚至可视为单纯法律程序意义上的成功经验。这种经验作为一种传统行为模式不仅得到执政者的首肯,也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就是因其扛举着“礼义廉耻”的道德大旗。
因而,面对民事诉讼进行一拒二拖三感化的息讼招数,却是为社会所倡导,为现实所包容,为法治所认可,所以可以正大光明的行使于当时的司法活动中。
03
息讼背后虽然符合当时的社会形势要求,但却未能充分尊重人性的自由
息事宁人,也是我们今天追求的诉讼结果,但是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行使条件下的有益尝试,甚至在立案环节将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一切只是为了民众更便捷的行使诉权。
而在古时的执政者及司法官员的心目中,与无讼境界的追求相比,牺牲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付出何种代价都是值得的,这是个人利益让位于国家利益的体现。
然而,一味的一拒二拖三感化显然存在一大弊端,它不仅有损于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也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使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实现维护社会安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职能难以圆满完成,在古时候,甚至这样的招数被有的人应用到刑事诉讼之中。
这样所体现的作风,就是一切为了道德、礼义,却压抑了民众的内心自由,影响了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主张,和寻求公平正义的追求。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古时的法律也是不允许故意拖延审判的,不过在刑法为王的古代,只要刑事诉讼不受太大影响,司法官员认为轻微的民事诉讼被一拒二拖三感化是无伤大雅的。
如果一直秉承这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就很难避免司法活动中不发生腐败,毕竟每个标榜道德仁义的人,不一定本身都是仁爱的化身。
所以,一拒二拖三感化的息讼招数背后虽然符合当时的社会形势要求,但却未能充分尊重人性的自由和基本人权的保障。
04
这样的息讼方式会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并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虽然今天,我们也在追逐更为和谐的处理方式,但是为了息事宁人而一拒二拖三感化,并不是我们追逐的目标;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做法虽然维护了礼教,但却会纵容官吏的为非作歹,给治理秩序带来危害。
所以,今天法院的大门是打开、畅通、明亮的,可以让所有有纠纷解决需求的人,轻而易举的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有明确的诉讼权利保障措施,让人们能及时的实现自己的权利。
虽然在古时候,息讼的方式多用在民事诉讼中,但很难完全防止在刑事诉讼中遭遇同样的情况,所以在魏晋以后法律上已明文不允许对刑事犯罪方面的控告擅不受理,违者要以犯罪论处。
在古时,若是为了“钱粮细故”而打经济官司 ,很容易成为别人谈论的不光彩事,但在经济来往频繁,纠纷较多的情况,保障经济纠纷的合理行使诉权就是保障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治理的和谐稳定。
所以,古时候对待民事诉讼的一些态度,与之前的经济落后,纠纷较少有关,也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有关,是适应当时的社会形势的,但并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放到今天,已然不适用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今天的我们更充分的保障诉权才是真正的人性尊重,才是真正的顺应社会规律。
结语
在古时候,是本着无讼的追求和“非讼”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用一拒二拖三感化来对待民事诉讼的,其中有“重刑轻民”的影响,有也有舆论道德的需要,总体是顺应社会发展的。
但已经不符合今天法律的移植和发展需要,所以被摒弃在历史的尘埃中就是时代选择的结果,但却为我们在反而寻找人权保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纰漏,提供了预防的程序思考方向。
虽然息讼之术在古代司法活动中十分常见,但并不能囊括全部朝代和社会阶段,在社会进步过程也有许多在民事诉讼发展的有益经验,在此就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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