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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黄恬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合法,违法债权不受保护,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即予主动审查。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属于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首先,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履行期间应已届满;其次,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否则不应视为行使债权;最后,还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则不发生代位权。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唯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注院的判决的效力及于债务人。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増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而是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

作者:黄恬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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