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田法院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程某(原系某纺织公司的保安员)为了牟利,在明知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200元/车的价格受雇于某纺织公司,将该公司装有生产废物33.6吨的桶运至华兴镇昆山村20号其自家房屋旁的空地暂放,欲待年底由某纺织公司统一处置。因桶占空间较大,程某为了多载几车赚钱,便直接将约8吨的生产废物倾倒在其自家房屋边上的空地上,并用黄土进行覆盖掩埋。经认定,倾倒在华兴镇昆山村20号房屋旁的废物属于“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程某有自首情节,判处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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