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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范围扩大,违法违规者不得参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回应《证券法》修订内容时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王翔介绍称,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就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证券法》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增加了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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