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智勤 林莉莉)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何某、韦某等人到何某妹妹家(闽清县某村),发现周边山上野生鸟类很多,就用一种极细尼龙绳制作的捕鸟网以及捕鸟发音器、鸟笼,在该村的某山场捕捉鸟类。
2018年11月初,闽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何某、韦某等人,共收缴捕鸟网90张、包装箱(袋)7个。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韦某等人张网捕获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类8200只。闽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此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何某、韦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他犯罪嫌疑人何某辉、何某金、何某喜(女)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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