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的经营者”(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制度是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守法和安全责任,保障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而言,AEO企业是海关的VIP。
海关AEO认证制度施行至今已6年。证果果在企业申请认证的过程中,听到企业最多的疑问就是:AEO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实际的好处?
一、AEO互认便利措施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给予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目前仅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除上述国家(地区)外,中国海关正在加速推进与俄罗斯、泰国、马来西亚等13个“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墨西哥、巴西、智利等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合作。
所以,对于高级认证企业而言,受惠范围是可预期的不断扩大。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2016年10月,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49项联合激励措施。
乍一看,这些激励措施确实比较分散,但对企业较实用的概括起来有四大类措施:
1、绿色通道及优先类措施
2、减少抽查类措施
3、简化手续类措施
4、重要参考类措施
三、海关便利管理措施
海关便利管理措施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37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的海关便利管理措施如下:
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6、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7、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高级认证企业均可适用,此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详见上文)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详见上文)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1545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