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不远游”历来是农耕社会传统,但如今的“飘一代”却很难再死守在老迈父母身边。
此外,为逃避责任,即便近在咫尺也不愿服伺父母的不孝子女,同样让老人们寒心。
2013年,“常回家看看”第一案宣判:一位因与母亲有过节而长期不回家看看的无锡女士被法院判定,今后每两个月至少需探望母亲一次,端午、重阳、中秋、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至少须安排两个节日回家探母。
至于此女执行得如何,没有更多报道。
其实,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条文并非始于当下,清时已有人因为不常探望父母而受到过法律惩罚。
古法认定的不孝行为主要包括:诟詈双亲、别籍异财、奉养有缺、居丧嫁娶、匿丧不举和诈称亲亡。从隋唐到明朝,法官只要判一个人“不孝”,具体罪名基本都包括在这6种里。
不过,至清乾隆即位后,法定的不孝行为又多了第7种——忘亲。
《大清律例》对“忘亲”的解释是:“游荡他乡、远离父母、不知归养者,均属忘亲不孝之人。”
也就是说,从乾隆开始,那些“忘亲不孝”之人都必须接受法律惩罚。
商品年代的打工族普遍认为“常回家看看”很难执行。不过,在法律严苛,国民又普遍缺少流动的大清,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的后果却绝不好玩。
如果是草根外出,久不回家探亲,一经父母告官,此人立刻就会变成通缉犯,一旦被逮住便会被五花大绑强行遣返至父母处,至于通缉和遣返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则须由被告自己承担。
此外,被告还会被列入政府征用差役的优先考虑名单,至于减免钱粮之类的好事,想都别想!
不过,这条法律被实施必须有个前提:其父母亲自告的才算,属于亲戚邻居检举揭发的,官府均不受理。
官员“忘亲”尤其事大。某年,原籍北京的官员明住被派到陕西当知县。当时明住只带了妻妾赴任,却把81岁的老母独留北京。
在陕工作一年间,明住曾有寒食、冬至、端午、中秋等多个假期,但他宁可趁黄金周外出旅游,也绝不回京看母一眼。
八卦会上无意间听到明住的极品事迹后,乾隆龙颜大怒,立刻传旨吏部:撤销此人在陕西的职务,命他速速回京侍候老母,且在10年之内不许任何人保举其做官。
鉴于一些官员之所以不能常回家看看并非不孝,实为现实条件不允许,乾隆也酌情修改了一些制度,如,无论京官还是地方官,只要“历俸三年以上”,每年都可以在正常假期之外再“归家定省”一次,此期间可照拿工资;凡父母其中一人在70岁以上且是独生子的官员,只要不是大学士、军机大臣、各部尚书等高官,均可“开缺归家”,也即保留你的职位,先让别人替你干着,你回家侍候双亲,等到父母都去世后,再出来接着做官;对父母其中一人在80岁以上,自己又是独生子的官员,则强迫他们必须回家守着父母,直到双亲去世再出来做官。
不管大清还是现在,“常回家看看”的动机应该还是不错的,然古人早有言,“性与情,皆可塑”,养而不教,反而诉于法律,表面上保护了老人,却也很容易把天伦演变成作秀,同时让五花大绑下的亲情更加流于形式。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1506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