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危险”字样,经常出现在人们活动的地方。虽然有此类警示标识,但电击人的悲剧仍时有发生。
阜阳城区男子谢某在自家二楼平台上撑伞就被电击伤。近日,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自己担责40%,而涉案的安徽某供电公司担责60%。
下雨天楼顶撑伞遭电击
2017年7月27日上午下雨,谢某到自家二楼楼顶平台活动。撑雨伞时,他不慎触及平台上方35千伏的高压电线,全身多处遭电击。
经医生诊断,谢某全身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体表3%烧伤。为此,谢某先后在三家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74173.5元。
2017年10月30日,经司法鉴定,谢某全身多处深度电烧伤,致右足5个趾头自根部缺失,构成八级伤残。
谢某认为,自己受伤与涉事的安徽某电力公司有很大关系,便找到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于是将安徽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4万余元。
电力公司被判赔偿19万余元
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安徽某电力公司作为事故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及运营人,应该对该高压电线的运营安全负有责任,其虽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谢某受伤是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高压电线附近设有禁止建房等警示牌,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运营人可以免责的情形。
谢某的房屋在该高压电线架设后所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忽视安全警告,依然在高压线路下建房。同时,谢某应当预见到站在距离高压线较近的二楼平台上,手持伞柄会触及高压线的危害后果,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故谢某存在很大过失,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谢某自己担责40%、被告担责60%。判决被告安徽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谢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目前,被告安徽某电力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哪些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发生电力损害事故的情况不同,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由于高压电(高于1千伏)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裁判。低于1千伏为非高压电,低压电致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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