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绍德
贵报11月3日评论《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定未成年见义勇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认为不应该以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拒绝对其认定见义勇为行为,说得有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因此有关部门应倡导未成年人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多运用自己所学的技能和智慧去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而不是一味地明哲保身。仅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就让未成年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充当“看客”,即使见义勇为也不会给予奖励,这显然是对“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过度解读。
最近几年,不少地方有关部门经常走进中小学校举办防溺水之类知识讲座,邀请各路专家讲解如何见义“智”为,目的就在于提高学生的溺水等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救护能力,引导他们在危难时刻用智慧和科学的方法自救或救人,做到防患于未然。这种淡化见义勇为倡导见义“智”为的做法,并不会弱化见义勇为精神,反而显得更加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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