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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改同学高考志愿被拘留10天是否过轻,处罚依据是什么?

俗话说“十年寒窗苦读,今朝金榜题名。”高考不仅仅是一场考试,它更承载着每个孩子的梦想,一个家庭的期望。为了能取得好的成绩,进入自己理想的大学,考生们夜以继日的备考。随着各地公布高考成绩后,高考志愿填报也在进行中,而近日在浙江却发生一起高考考生志愿被篡改的案件。

就在高考志愿填报日期截止前,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的3位考生按照自己的高考成绩,分别填报了各自院校。几天后,查看自己的志愿时,却发现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很快锁定陈某,据陈某向警方交代,他与张某三人是高中同学,关系一直较好。成绩揭晓后,张某、鲍某、汤某这3人成绩较平时提高了很多,但他却只有300多分。陈某担心自己被嘲笑利用知道张某、鲍某、汤某三位同学身份证号码和登录高校招生志愿填报系统密码的便利,在6月27日下午高校志愿填报结束前,使用手机登录高校招生志愿填报系统,先后将张某、鲍某、汤某三人的高考志愿篡改掉。

查明事实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后台记录恢复了张某、鲍某、汤某三人的原始高校志愿。最终,天台警方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那么,陈某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的行为被处罚行政拘留10天是否过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本案中,陈某明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不合乎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利用知道张某、鲍某、汤某三位同学身份证号码和登录高校招生志愿填报系统密码的便利,用手机予以登录。在高考志愿系统关闭前,对于计算机系统中三人已经填报好的内容进行私自删除和修改,其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陈某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是,一方面考虑到该3名考生已经将志愿修改过来并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对于陈某尚未年少,自己也有悔过表现,并且他的未来生活才刚刚开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综合考虑下较为合理的处理。

那么,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又该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1、 在首次登陆志愿填报系统时候,将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2、 尽量不要在网吧或者除家以外其他地方进行志愿填报登录,以免泄露密码;

3、 不轻易向他人泄露密码,在填报完成后一定要进行确认;

4、 填报志愿一般都有时间限制,考生如果期间真的不慎将自己密码泄露,那么在志愿未确定前要将密码修改并且去网页查看自己填报志愿是否正确,及时发现问题。

还是那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高考的苦只有走过的人才能体会,作为“朋友”却因为攀比、嫉妒篡改他人的志愿,如果篡改的结果不能修改,那3个人的命运又该何去何从?那么陈某面对的可能就不仅仅是10天的拘留。尽人事听天命是一种从容,学会为他人鼓掌也是一种气度。

律师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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