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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范打击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

1、“套路贷”

一、何为“套路贷”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三、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 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3.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5.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6.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7.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2、“校园贷”

一、什么是非法“校园贷”

国家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在校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包括各类消费分期平台、网络借贷平台、无抵押贷款等)为学生提供的信贷服务均为非法“校园贷”。

二、非法“校园贷”的三大特点

一是借贷人基本上都是在校学生;

二是放贷门槛低,-开始借贷金额都不高,但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服务费、担保费、罚息、违约金、利滚利,翻倍速度极快,让借贷人不堪重负;

三是常采用骚扰、恐吓、威胁甚至暴力等手段催收债权。

三、非法“校园贷”的风险和危害

1.诱骗借贷风险。一些非法“校园贷”机构通过宣传推介,发展营销人员,诱导学生高息借贷用于超前消费;一些不良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打着专业培训、推荐就业等幌子,捆绑推荐借贷业务,诱骗学生通过高息借贷缴纳培训费、中介费。

2.超高利息风险。非法“校园贷”往往使用低息、免息等诱惑性宣传,引诱学生借款,但在实际签订的合同中,会隐蔽约定高额手续费、服务费、担保费、罚息、违约金、利滚利等典型高利贷条款,有的贷款实际年利率达到70%,甚至更高,学生一旦借款,便要承担超高利息,不堪重负。

3.催收骚扰威胁风险。大多数非法“校园贷”机构为了强制学生还本付息,往往针对学生活动场所固定、社会经验缺乏、有家庭为其兜底等特点,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甚至直接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使学生不堪忍受。

4.个人信息隐私泄露风险。一些学生由于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借用自己身份证给同学申办贷款,致使自己深陷非法“校园贷”陷阱。一些非法“校园贷”机构将其获取的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隐私资料等,泄露给非法黑中介,在互联网上流传,如此前曝光的“裸条事件”等,给学生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学生今后成长。

四、如何对待“校园贷”

1.遇到困难,应主动向学校寻求帮助。国家对于大中专院校资助政策体系可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如学习生活面临经济困难,学生应向学校提出帮助诉求,学校会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资助。

2.量力而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学生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消费,务必量力而行,杜绝超出自身承担能力的高消费和超前消费。

3.学习金融知识,提高对金融诈骗和不良借贷的防范意识。广大学生应主动了解和学习金融知识,提高辨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谨防落入欺诈陷阱。

4.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学生若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确有合理的信贷服务需求,应选择向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5.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因疏于防范已陷入非法“校园:贷”,自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遭受伤害,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情况,寻求教育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套路贷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二)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三)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四)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六)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投资养老项目、办理养老服务“会员卡”、预定床位“预付费”、直接借贷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三、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一一“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大余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大余县金融工作局举报电话:8713367

大余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8717175

大余县教科体局举报电话:8732134


尊敬的父老乡亲:

全省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满意度测评正在进行,当您接到0791—12340或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耐心接听、客观评价。期待您声音洪亮、干脆利落地用普通话回答“非常安全”、“非常满意”,用实际行动为家乡代言,切实维护美丽大余的良好形象;不用“还好”、“蛮好”、“差不多”、“还可以”等模糊词汇以免测评人员误解。您的回答关乎大余的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非常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帮助!祝您和您的家人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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