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今年3月,小王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在今年4月初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
今年4月8日,小王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5月6日,小王突然生病住院。入院时他发现,新单位并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费,医保账户处于封存状态。5月16日,出院,医疗费用全部自费。
为此,小王问:这种情况,新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其医保费用?
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参保。
小王在入职新单位前,原单位已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对于现在的单位参保并不存在客观障碍。
所以,在这期间造成小王的医保待遇不能享受的责任,依法应当由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即支付本应由医保基金报销的那部分费用。
实践中,很多HR甚至律师都会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允许一个所谓的“30日空档期”,其间可以免除因社保引发的相关责任。
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出现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社保登记及社保费缴纳的相关情况,尽快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职工可能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社保部门先行作出备案,防止出现因社保费缴纳不及时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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